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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11-17 16:0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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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必要性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正式出台后,历经5年,持续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了公共资源交易操作准绳,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挥了积极的贡献。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该交易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为保证该交易管理办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得以延续。我局起草了《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16号令)第二条和第五条;

   (三)《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款;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粤自然资规字〔2019〕5 号)第三章第三条;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和第三条;

   (六)《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第三条对公共资源交易名词重新定义。原公共资源交易所指其实是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容,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以前是解释什么事项可以交易,现在解释为公共资源交易是贯穿始终的一种活动。

   (二)第一章第五条明确了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阳江市唯一经省发改委认证的交易平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到国内任一符合认定资格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必须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经阳江市政府批准。

   (三)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是因我市有专门规范性文件对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作出规定,下一步招投标改革,限额以下工程有可能全面放开。因此删除这两条对规模标准的陈述内容。

   (四)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点由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能硬性规定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同时,市交易中心已取消所有收费,因此第四点内容全部删除。改为明确哪些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五)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下设办公室办公地址进行修改。省政府已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参照省政府的做法,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已由市发改局调整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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