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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阳江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来源: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时间:2020-08-27 20:5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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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阳江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2019年8月,国家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从国家层面提出优待政策。2020年2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切实增强我市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8月12日,阳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阳江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我市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总体是在省政府《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平移原有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前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发展现实需求,通过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二、《意见》制定依据

   1.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3. 《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实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5.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16〕22号)。

   三、《意见》保障的对象范围

   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消防队队员。

   四、《意见》的职责划分

   《意见》以逐条明确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意见》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

   五、《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职业荣誉保障。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表彰奖励对象,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和烈士遗属悬挂“光荣之家”门牌。按规定发放优待金和免除税费。二是交通游览优待。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方面的优待。三是生活待遇保障。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给予相应的抚恤和保险、医疗、住房优待政策。四是社会待遇保障。明确了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家属探亲休假等方面的优待。五是财政经费保障。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六是退出人员保障。规定了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退出安置、就业培训、自主创业、报考应聘等方面的优待。七是补充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志愿消防队员享受个别优待政策。本《意见》未明确的其他职业保障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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