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3年4月28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阳府〔2013〕53号)。根据有关规定:“试行、暂行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有效期”,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2016年5月2日有效期届满,加上近几年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整和住房保障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现拟在原《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
制定本《实施细则》主要是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细则。
三、制定《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过程
2016年5月以来,我局先后组织到湛江、肇庆、佛山、广州等先进住房保障城市学习考察,也对江门、茂名、云浮、清远等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借鉴吸收了先进经验做法,组织了多次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研讨,并积极与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就相关住房保障法规及业务进行沟通交流,此外还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起草了《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要求,我市已分别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和市住建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符合本市实际的《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四、文件主要内容和政策重点说明
(一)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分九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房源及资金管理。明确公租房产权、公租房房源、资金筹集渠道和建设标准。
第三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明确公租房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明确对公租房申请人的审核程序和办法。
第五章 轮候。明确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人(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房源。
第六章 租金标准。确定对公租房租金标准。
第七章 租赁管理。明确公租房的管理,包括租赁期以及资格核查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明确对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章 附则。明确本细则实施有效期。
(二)政策重点说明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四方面进行了优化。
1. 放宽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
①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原来13平方米增加到15平方米。
②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含离婚)由原来的35周岁放宽到30周岁。
2. 优化轮候配租
把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县(区)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地级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优先安排公租房范畴。
3. 细化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根据保障房不同档次,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租金,租金标准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租金标准。其中对于最低收入家庭租户(低保家庭)收取每月2.05元/平方米租金的说明如下:
根据2015年保障房审计意见,结合市政府对《关于调整市区公租房租金收取方式的请示》的批复意见,我局于2016年去函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最低收入家庭租户(低保家庭)租金统一为2.05元/每平方米”的租金标准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局函复我局“无意见”,同意我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方式,至今我局对最低收入家庭租户(低保家庭)一直采用该收租方式和租金标准。
“低保户”是城镇的弱势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对这一群体都高度重视和关注,实施了“低保政策”,落实了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村的“低保家庭”必定列入扶贫对象。为充分体现政府和各级部门对城镇“低保”群体的关怀,对租住在公租房的“低保家庭”的租金我们仍然按2.05元/平方米收取而没有提高租金标准。
4. 新旧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保障家庭按原政策执行,新修订的《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下发后,新的申请家庭按照新的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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