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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阳江市民政局 时间:2020-06-01 17:24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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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我市属第四类地区,2020年省政府划定我市城镇、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772元/人月、532元/人月,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09元/人月、276元/人月。要求各地要制订和发布2020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同时要求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政府同意,在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阳江调查队等5个市直单位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0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市实行统一标准,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按照比省政府划定2020年我市的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城镇772元/人月)高出12元/人月,即按城镇低保标准784元/人月进行确定,比2019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712元/人月)高出72元/人月,增幅为10.1%;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比省政府划定2020年我市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农村532元/人月)高出23元/人月,即按农村低保标准555元/人月进行确定,比2019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504元/人月)高出51元/人月,增幅为10.1%。同时,按照省民政厅制订2020年我市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09元/人月、276元/人月的目标要求,确定我市2020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10%,即按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21元/人月、288元/人月(这补差水平已在今年我市十件民生实事之“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事项明确)进行确定,比2019年我市城镇、农村目标值(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64元/人月、261元/人月)分别提高57元/人月、27元/人月,增幅分别为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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