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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修订稿)的解读
来源:市府办公室 时间:2020-01-20 15:4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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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缘由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27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知局75号令)和《关于强化质量导向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粤知产〔2018〕161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要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强化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导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文件精神,我局对2016年以市政府颁布的《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阳府〔2016〕17号)进行逐项对照检查,发现存在授权前资助和大户奖励等不合理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牵头有关部门修订了《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修订稿)》。

  二、总体框架

  修订后的《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修订稿)》共分为三章十四条,分别是总则、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与审批等三章。与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阳府〔2016〕17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共有9处进行修改。

  三、具体修订内容解读

  (一)第三条“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修改为:“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

  理由:主要是因第三章采用“奖励”方式对代理机构的资助,违背了《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在这次《办法》修订中被取消。

  (二)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电子申请或者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可优先获得资助。”修改为:“ 申请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二)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市。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有效,并且采取电子申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理由: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建议将《办法》第六条明确为申请资助的条件,并一条条分列开来;同时增加了“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市”“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有效”二个条件,此外将“采用电子申请或者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可优先获得资助的情况,明确为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采取电子申请,取消“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可优先获得资助的情况。

  (三)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500元。在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先资助2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项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项资助800元),待专利授权时,再凭专利证书资助余下的3500元(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资助。)。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修改为:“(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6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项资助4500元;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资助。)。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     理由:其违背了《若干意见》中规定专利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的原则,因此建议按照《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内发明专利资助范围及额度进行调整。

  (四)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七至九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修改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十一至十三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政策调整。

  (五)第七条第(二)项“(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0元,获得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500元。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修改为:“(二)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5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2000元。获得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500元。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理由:主要按照《若干意见》“质量并重,质量优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以及结合我市实际,建议适当提高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额度。

  (六)第七条第(三)项“(三)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修改为“(三)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个人5000元、单位8000元资助。”。

  理由:主要按照《若干意见》“质量并重,质量优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以及结合我市实际,建议适当提高PCT国际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额度。

  (七)取消第三章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政策。

  理由:第三章对代理机构的奖励属“大户奖励”,其违背了《若干意见》中的规定:“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奖励的主要条件。”,因此建议删除该章(第八至第十一条),取消对代理机构奖励。   

  (八)第十三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国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取得专利专利证书后1年内提出;PCT国际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1年内提出。”,修改为:“第九条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年费缴纳后6个月内提出。国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取得专利证书后1年内提出;PCT国际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1年内提出。”。

  理由: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前资助已取消,所以建议删除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前资助部分的申请期限;同时增加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申请期限。

  (九)第十四条第(三)、(四)项“(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四)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合并整理为第十条第(三)项“(三)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证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删除第十四第(八)、(九)项。

  理由: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建议简化程序。

  四、《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修订稿)》的主要依据

  1、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质量导向进一步优化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粤知产[2018]161号);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27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知局75号令)。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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