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阳江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下称原《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取得了较大的成效。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发布,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又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随着国务院两个文件的先后发布施行,原《实施细则》中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表述等内容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同时,结合我市《实施细则》自颁布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亟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5.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8.《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适用范围
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分别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按本规定选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四、管理与使用
1.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可以从各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择服务质量优秀、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2.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的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努力推行建管分离,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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