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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告(阳国土资〔2018〕20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9-14 16:1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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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8〕13号。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

  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解决市区(含海陵区、高新区,以下相同)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缴交出让金问题,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计缴出让金方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为便于确认交易价格,申请人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计缴出让金方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缴纳土地出让金比例按10%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开选定的土地估价机构按下列公式评估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

  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即批准补办出让之日)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按利民便民原则,补办土地出让不再履行呈报市政府审批程序,上述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转为出让。同一建筑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签订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起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土地出让金额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套房屋的购买方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签收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即视为购买方认同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负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注明其权利义务的《通知单》作为购买方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件。购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取得出让类型土地使用权。

  六、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七、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已征求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的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计缴出让金方法

  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计缴出让金方法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缴纳土地出让金比例按10%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开选定的土地估价机构按下列公式评估确定: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上市房屋尚未确定分摊土地面积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平方米)/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分摊土地面积。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

  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即批准补办出让之日)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同一建筑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时,签订上市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起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土地出让金额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套房屋的购买方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购买方签收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即视为购买方认同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负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注明其权利义务的《通知单》作为购买方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件。购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取得出让类型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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