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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公室 时间:2019-09-23 01:16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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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59月,市政府印发了《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阳府〔201554号),有效期为3年,到20189月份到期,且出台该办法时的一些政策依据也已发生改变,同时根据文件实施三年来各地反馈的情况,需对该办法重新制定。  

  办法的制定,是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的需要。根据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阳办发电20158)精神,我市于20161月建成了全市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为引导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流转,更好地规范我市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正、公平、公开,需要制定本办法来规范农村产交易行为。 

 

  二、主要内容 

  《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送审稿)》全文共分七章,共二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明确《办法》的交易范围。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明确了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的机构及职责。 

  (三)第三章交易主体。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及对交易主体的管理。 

  (四)第四章交易方式。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的标准、方式。 

  (五)第五章交易程序。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程序、提交材料、交易期限、合同签订、公示及备案等。 

  (六)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责任追究。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办发电20158等文件精神”修改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第二条:1.“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和农户的产权流转行为。”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企业等的产权流转行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2. 第二款第“(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修改为“(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第十七条:1、“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村务公开栏公布”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村务公开栏和涉及相关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栏公布”。2、“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修改为“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和涉及相关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 

  (五)第二十三条:“在服务平台公开系统、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当地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修改为“在服务平台公开系统、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当地村务公开栏和涉及相关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 

  (六)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程序擅自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处理。” 

  (七)第二十五条:“组织或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产权交易,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或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应机关追究其责任。 

  (八)第二十六条:将有效期由3年修改为5年。增加“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内容。 

 

  四、修订后办法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和交易范围(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户的产权流转。 

  办法的交易范围有: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其他类产权。 

  (二)关于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至第七条) 

  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工作领导小组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并明确了管理机构的各项职责。 

  (三)关于交易的主体(第九条至第十条 

  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建议产权交易出让人名录和对受让人进行信用审查。 

  (四)交易的方式(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交易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 

  (五)交易的程序(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主要对在镇级交易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交易申请到交易完成签订合同的全部过程。 

  (六)关于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程序擅自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解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产权交易,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责任追究办法。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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