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我市属第四类地区,2019年省政府划定我市城镇、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702元/人月、484元/人月,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54元/人月、251元/人月。要求各地要制订和发布2019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同时要求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结合我市实际,并在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阳江调查队等5个市直单位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2019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在全市实行统一标准,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按照比省政府划定2019年我市的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城镇702元/人月)高出10元/人月,即按城镇低保标准712元/人月进行确定,比2018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650元/人月)高出62元/人月,增幅为9.5%;农村低保标准按照比省政府划定2019年我市的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农村484元/人月)高出20元/人月,即按农村低保标准504元/人月进行确定,比2018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480元/人月)高出24元/人月,增幅为5%。同时,城镇、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拟在省政府划定我市最低补差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元/人月,即按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64元/人月、261元/人月(该补差水平已在今年我市十件民生实事之“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事项明确)进行确定,比2018年我市城镇、农村低保补差目标值(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13元/人月、238元/人月)分别提高51元/人月、23元/人月,增幅分别为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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