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进一步规范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2006年印发的《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阳府﹝2006﹞68号)文件已于2017年4月15日到期清理。为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制定了《办法》,以期有效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激发运动员的拼搏精神,在各项运动会中发挥更大潜力,争取更好成绩,培养出一批在全国、全省有一定知名度的运动员,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项目水平和竞争力,为以后参加国际、全国以及省内各项赛事打下坚实基础,开拓我市竞技体育工作新局面。为此,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及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
3.《关于印发珠海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文体旅字〔2017〕66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1号)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十一条,明确了对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办法》第一、二、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奖励的适用人员范围,包括输送到国家、省等优秀专业队的我市籍运动员以及在本市各级业余体校训练的运动、教练员及有关有功人员,同时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有关赛事范围。
(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运动员、教练员、有功人员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方法,以及教练员输送奖的奖励办法,具体奖励奖金标准见附表。
(四)《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奖励的审批程序及奖励有关认定办法,同时明确了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办法》附表的奖励标准在我市2006年印发的《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比赛奖励暂行办法》(阳府﹝2006﹞68号)文件相关标准基础上,参考其他城市奖励标准及当地生活水平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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