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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案释法--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洋酒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8-28 16:5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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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阳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城区某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酒店酒柜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某进口洋酒一支(70CL瓶装洋酒(“MARTELL CORDONBLED”),其销售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洋酒予以当场扣押,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于2018年5月18 日对某酒店涉嫌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接受调查询问。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涉嫌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洋酒是多年前所购进,存放时间较长,在没有详细查看并严格把好进货关的情况放在酒店内酒架上销售。由于该酒店销售的进口洋酒没有中文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进口洋酒以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某酒店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酒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酒店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某进口洋酒一支,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该酒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使商品品质及相关信息没有通过标签或者说明书得到有效反映,不利于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品及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但应有标签,而且应当有中文标签。任何食品经营单位不论是大小酒店、饭馆、小食品店,经营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且进口手续齐全。因此对该案件的处罚,对规范食品标签的正确使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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