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和壮大主导产业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扩大利用外资市场准入的政策,放开相关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
根据国家、省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推动扩大对外开放领域,积极利用外资。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阳江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阳江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阳江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2.积极利用外资培育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高端不锈钢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产业、新能源产业、五金刀剪,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商业(商贸物流、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家政服务、旅游、会展、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培育和壮大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7〕48号)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3.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在2018-2022年,设立外资新项目奖、外资增资项目奖、新设总部奖、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分别对在阳江新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对已在阳江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对在我市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金额超过500≤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设立财政贡献奖,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年按其当年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人民币。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 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以上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财政奖励。
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阳江再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奖励的同时,我市对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在当年再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人民币。
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行业分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经商务部门认定。
案例1:某高端不锈钢制造企业于2018年2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3500万美元;2019年实际外资为500万美元;2020年实际外资为2900万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2021年实际外资为3800万美元。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3,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2018年可获我市地方财政奖励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按标准计算3500×6.3×0.02=441万元,因未达到省奖励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标准,按我市最高奖励是200万元人民币);2019年奖励资金为0元(未达到我市增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奖励标准);2020年奖励资金为113.4万元人民币[(2900-2000)×6.3×0.02=113.4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包含外方股东贷款);2021年省给予奖励为478.8万元人民币(按标准计算,3800×6.3×0.02=478.8万元人民币,当年我市地方财政不予奖励,由省财政按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标准,给予奖励)。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1500万美元。该企业2018年获市或县(市、区)财政奖励资金为0元(非支持对象)。
案例3:某外资企业于2012年设立,2018年增资580万美元,并于当年全部实缴;2019年增资800万美元,分两年实缴,每年400万美元,2020年5月实缴完毕。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3,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2018年可获县(市、区)财政奖励资金为73.08万元人民币(580×6.30×02=73.08);2019年、2020年均为0元(年实际外资金额低于500万美元,未达到我市奖励标准)。
4.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投资项目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5.外资跨国公司在阳江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办事机构和外资企业,视其对财政贡献安排财政奖励。
外资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在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后,我市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年按当年对我市地方税务财政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上述奖项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财政奖励。
案例1:某外资跨国公司于2012年在阳江市成立办事机构,2018年、2019年、2020年对市、县(市、区)财政贡献量分别为500万元、580万元、750万元。则该企业在2018年我市财政无需奖励(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额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019年我市地方财政需奖励人民币290万元人民币(580×50%=290);2020年地方财政应奖励300万元人民币(750×50%=375万元,我市最高奖励额为300万元)。 案例2:某跨国公司或地区总部于2018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5200万美元。2019年实际外资(增资)3500万美元;2020年对财政贡献量为10500万元人民币,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3,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在2018年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为655.2万元人民币(按5200×6.3×0.02=655.2万元,地方财政无需奖励);2019年企业可获得省财政的增资项目给予的奖励441万元人民币(3500×6.3×0.02=441万元,我市无需奖励);2020年企业可获省的财政贡献奖3150万元人民币(10500×30%=3150万元,地方财政无需奖励,我市积极配合办理向省申报奖励的工作)。
至于达到省奖励标准的跨国公司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我市不再按市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6.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阳江再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奖励的同时,我市对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在当年再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某外资企业在2018年度的经营中,以税后利润再投资,投资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在2019年度又以税后经营利润再投资,投资金额为13000万元人民币,则外资企业在2018年可得市财政奖励50万元人民币(2500×0.02=50万元);在2019年可得市财政奖励200万元人民币(13000×0.02=260万元,最高奖励封顶不超过200万元)。
7.以上第3-6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及操作流程是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8〕242号)的附件:《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申报指引》为据。至于第6项在得到市奖励的基础上,如省有奖励资金安排,则由省通知给以奖励。
8.奖励条件数据确定。
本条及下面所指实际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采用实际到账日汇率。这主要是为避免各方对投资数额和日期以及汇率所产生的不同意见而提出。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9.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
(1)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修订版)》(阳府〔2018〕77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1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
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区县(市、区)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用地批准手续)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允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和抵押。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应政策。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进一步确定租赁底价。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可凭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无需按照出让用地规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土证办理。租赁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11.鼓励和支持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我市实际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等,优选安排用地;对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40%,投资资金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我市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12.支持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参与我市相关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
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阳科通〔2015〕89号)及政府相关规定享受配套资金扶持。
13.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
(1)2018-2022年,对通过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机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资助,通过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再给予30万元人民币配套经费资助,经费资助采取科技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对外资企业符合被省认定的外资新型研发机构,我市积极配合办理向省申报奖励的工作。
(2)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阳江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享受省产业基金扶持和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金融政策。
(1)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投资,以及我市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阳江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
(2)外商投资企业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利用外资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11〕44号)规定享受金融政策。
该实施意见主要措施,主要利用资本市场,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市后由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提供相关凭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政策。
15.提高融资便利。
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搭建外资企业融资平台。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阳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为需要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16.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
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新三板”、“新四板”挂牌上市,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设立的通知》(阳府办函〔2014〕271号)文,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新四板”挂牌的,参照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奖励,市政府奖励标准为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企业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奖励3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订奖励办法。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落实省人才“优粤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企业人员给予便利。强化人才激励措施,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申报我省 “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逐步推行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阳江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
对符合条件取得“优粤卡”人才,按照规定,可在出入境、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金融、购房、税收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措施。“广东特支计划”是指《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扬帆计划”又称“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都是我省重大人才工程,列入计划的,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17.创新归国人才职称认定。
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高级职称认定政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留学毕业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这些人员可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18.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及措施。
支持外籍大学生在阳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科技人员在阳江创办科技型企业。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9.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名牌、地理标志、3C认证等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
20.推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 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商标专用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转移转化。
2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22.简化行政许可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工商登记等证照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
23.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依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区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承接好落实好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委托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承接落实好18项省委托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电影院、营利性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省商务厅);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省管权限的外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除外)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省生态环境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健康委);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省文化和旅游厅);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文化和旅游厅)。
24.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单一窗口”,尽快实现“一次录入,一单多报”,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全口径进出口数据共享。积极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积极落实“三互”合作事项。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25.支持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利用外资。
积极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省级开发区、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含产业集聚区)扩区、调整区位和设立飞地园区。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落户我市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从政策、区域、审批、资源上促进园区利用外资。
26.简化环保手续。
外资企业进入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园区的项目,已符合园区规划,可以按规定简化环境保护手续。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27.建立专门协调议事机制。
由阳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全市利用外资的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和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具体,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和服务机制,全面跟踪服务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全过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从体制机制上为外资进入保驾护航,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及生产经营。
28.支持出国(境)开展招商活动。
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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