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要不要保留,该不该废除,群众有没有发言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根本要求,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许可活动,确保有权必有、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并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其中一大亮点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时,应当采取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与行政许可的调整相衔接,打破行政许可一旦设定就长期不变的格局。
亮点 1
严格设定行政许可——通过技术能管理的不得设定许可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以及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等五种情形。
对于这些情形,《行政许可法》要求“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条例》则做出“不得设定”的规定,并增加了“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禁止范围,明确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对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设定行政许可。此外,《条例》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做出了明晰的禁止性规定。
市编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行政许可范围不清,条件、标准、时限不准确,乱收费等问题都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许可首先从入口把关,现有的和拟新设的行政许可,都要进行规范。去年,我市出台《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认真开展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的工作,有效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今年又出台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和下放26项行政审批项目。此外,还取消了包括外来建设工程企业、环评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等9项备案。
亮点 2
实行权责清单和目录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亮出职权“家底”
政府哪些事要管,哪些事不能管,要清清楚楚地列出来。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国务院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条例》第七条确立了权责清单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市编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除了行政许可外,政府部门还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就是要把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晒出来,在阳光下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力争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录之外无审批”。
作为权责清单的一部分,《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同时行政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在行政许可实施前及时更新和重新公布目录。通过严格的清单和目录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今年以来,市编办集中人力、物力扎实推进编制政府权责清单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有序推进中,可望明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我市第一批9个试点单位的权责清单。
亮点 3
行政许可标准化实施——避免内部环节发展为多道行政许可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实施制度。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省统一的规范,编写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流程,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程序、载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并推进网上受理和办理。各行政机关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行政许可平台集中。
市编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实施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事项不同地区标准不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的程序差别很大,个别地区和部门甚至违法增设申请程序、条件,额外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等情况时有发生,对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此举可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多道环节发展为多道行政许可。今年,我市在借鉴浙江宁波、江苏无锡两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阳江市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及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亮点 4
开展行政许可评价——行政许可“去留”群众说了算
《条例》实施后,行政许可将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条例》第四章系统、全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评价职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经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废止该行政许可;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设定机关予以调整。除了要求定期评价外,《条例》还明确,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三年或者认为有必要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及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这意味着群众在办事过程中觉得办事环节多、办事不方便等,可以对办事程序、环节等行政许可要素进行调整,或者依法取消这个行政许可。”市编办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开展行政审批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适时依法调整不合时宜的行政许可,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避免因法规滞后阻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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