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体)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赛事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赛的原则,保证我市各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阳江市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阳江市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8月15日
阳江市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阳江市体育赛事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阳江市各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直属单位、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各县(市、区)所主办(承办)的市级及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参赛单位及其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和随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体育竞赛规程规则,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严格执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赛区管理,自觉维护竞赛秩序,遵循公平竞赛原则,保证体育竞赛活动安全、顺利实施。
第四条组委会及裁判员、仲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竞赛纪律,严格落实公平竞赛要求,规范竞赛组织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有序举办。
第五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必须尊重事实、公平公正、执行从严,坚持说服教育与行为处罚相结合,坚决遏制违规违纪行为。由赛事组委会作出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
(三)停止或取消参赛资格;
(四)取消比赛成绩;
(五)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六)取消全市体育比赛 1-4 年参赛资格。
以上各项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七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发生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的,经赛事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赛事组委会给予警告、停赛若干场、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如发生打架、斗殴、发表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等恶劣言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由赛事组委会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八条运动员在比赛中发生打人或故意伤人等暴力行为的,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情节轻重赛事组委会可分别给予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取消已进行比赛成绩等处理,并在赛区或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九条运动队在比赛中发生集体打架斗殴行为,全队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的,取消全队本次比赛资格,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运动员全市体育比赛 1-4 年参赛资格。
第十条运动员存在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全市体育比赛1-4年参赛资格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终身禁止参加全市体育比赛的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认定时间和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比赛开始前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不予补报换人;
(二)比赛期间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运动员后续比赛资格。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个人项目中取消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中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取消该运动队成绩;
(三)比赛结束后认定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个人项目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取消该运动队成绩。成绩重算后,名次依次递补。
(四)凡在比赛期间或比赛结束后,参赛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给予该运动队赛区或全市通报批评;属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运动员和教练员取消全市体育赛事2年参赛资格处理。
比赛期间认定的时间节点为赛事组委会(联席会)会议结束至最后一场比赛结束。
第十二条在比赛期间,运动员禁止饮酒。若发现饮酒,根据第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三条运动员(队)消极比赛、假赛或者比赛开始以后无故弃权的,取消该运动员(队)本场比赛成绩,并取消其参加该项比赛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对比赛造成干扰,情节严重的,除前款处理外,取消该运动员(队)全市体育比赛 1-4 年参赛资格。
第十四条无论出于何种情况,运动员(队)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返回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赛前由规程、规则或特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即判为罢赛。运动员(队)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视同罢赛。
罢赛的,取消罢赛运动员(队)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运动员(队)全市体育比赛参赛资格1-2年;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全市体育比赛参赛资格3-4年。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发生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管理规定的,经赛事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赛事组委会作出赛区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赛区工作资格的处理;如发生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由赛事组委会作出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赛区工作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在比赛过程中,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进行无理质问、干扰工作,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竞赛规则作出判罚,第二次直接取消当事人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在比赛期间,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不得宴请或送礼给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私下与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联系和接触,影响比赛公平、公正。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赛区工作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发表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等恶劣言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给予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教唆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停止全市体育比赛工作资格1—4年、终身取消参与全市体育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理。
第十九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存在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全市体育比赛1-4年工作资格、取消参与全市体育工作资格的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教练员、领队对判罚有异议,不按程序进行申诉,以错误言行诱导运动员或观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除按比赛章程对运动员进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赛区通报批评、全市通报批评、停止赛场工作资格、取消全市体育比赛工作资格1—4年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比赛期间,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禁止饮酒。若发现饮酒,根据第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第一次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赛区不予接待:
(一)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二)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裁判员取消一日裁判员工作资格:
(一)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存在不礼貌行为;
(二)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三)存在三次及以上的错判、漏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裁判本次体育比赛裁判员工作资格:
(一)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二)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三)累计存在三次的重大错判、漏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下一年度全市体育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一)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二)有意偏袒一方;
(三)累计存在五次的重大错判、漏判;
(四)比赛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五)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全市体育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并通报裁判员审批管理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一)接受运动队礼金礼品、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
(二)不遵守赛会规定,存在酗酒、赌博违纪行为;
(三)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
(四)参与打架、斗殴,发表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等恶劣言论;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一)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赛事组委会作出处理决定;
(二)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赛事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后报备赛事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进行以下处理:
1、裁判员属于本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管理的,如所属单项裁判员管理职能已转移的,由对应的单项协会负责作出相应等级的处罚;对于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2、裁判员在非本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管理的,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要求,由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后转交对应的主管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 承办单位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本项赛事赛区场地器材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承办单位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取消承办单位所负责的该赛区本项赛事优秀赛区奖项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必须确保所负责的赛区所有赛场安全和秩序。禁止观众携带影响赛事正常运行的物品进入赛场;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干扰赛事正常运行;禁止观众围观、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观众人员。因赛区疏忽管理对赛事产生不利影响,给予赛区通报批评处理;对于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情节严重,取消承办单位所负责的该赛区本年度全市体育赛事承办资格;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比赛期间,承办单位出现了本规定未规定的不良行为并对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赛事组委会有权根据本规定的处理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意见报备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六章 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在比赛期间负责监督赛区的各类违规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投诉。比赛组委会资格审查组监督管理运动员(队)参赛资格,并接受各运动队对运动员(队)资格问题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资格审查组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竞赛组、裁判组赛后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办法,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理决定由赛事组委会发布。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全市体育比赛 1-4 年参赛资格以及终身禁止参加全市体育比赛等处理的,向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第三十三条 比赛现场的证人、证言和图片、音像等资料可作为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比赛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肇事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申诉投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代表队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以及对竞赛有关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赛事组委会提出申诉投诉。反映裁判员、裁判长等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可向赛会设立的竞赛监督委员会提出投诉。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裁判员依据各项目《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投诉,原则上截止赛前组委会(联席会)会议结束。如开赛后对运动员冒名顶替问题投诉,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出;对处理结果的投诉,截止时间为处理件送达后3天(72 小时)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诉、投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领队签字的申诉(投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无领队签字或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或超出规定时间的申诉(投诉),视为无效申诉(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本项赛事各项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九条逐步建立体育赛事活动限制管理制度。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全市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其他体育赛事经营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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