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的任务要求,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编制《阳江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以下或简称《目录》)。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粤安监〔2017〕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环境保护部等十二部委联合公告〔2014〕21号);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 2017年 第38号);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7年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三、《目录》说明
《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附件包括“全市禁止部分”、“全市限制和控制部分”等2项目录清单。
(一)总则。
总则共12条,包括监管体系、主体责任、规划要求、本质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使用环节、运输环节、输送管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定置及目视化管理、责任保险等内容,其中监管体系、主体责任、责任保险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在监管、主体责任、保障方面提出总的要求,其他内容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国家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安全技术方面细化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用于指导各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禁止部分。
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目录清单(即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禁止部分目录清单主要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 年)、《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梳理列出48种禁止种类。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是阳江市目前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危险化学品608种(具体见附件2),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可以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
列入“正面清单”的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在使用、存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该清单根据阳江市发展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四)附则。
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期限和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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