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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阳府〔2018〕61号 )【已废止】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10-19 08:43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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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七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服务发展,进一步创新制定了提升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举措。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质量

  1. 行政审批服务授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窗口审批;授权范围内业务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审批,并使用与阳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印章具有等同效力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2. 抵押注销登记、注销预约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以及司法查解封登记等业务实行收件现场办结。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实行扁平化管理“一窗通办”,提高工作效率。

  3. 优化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确权”“合法契约土地确权”“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国有建设用地合并”等与不动产登记关联可并联办理的办理件,实行受理时一次性入件内部流转审批。

  4. 简化用地报批审核、审批流程。报省审批用地报批件审核由关联多科室会签会审集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审核;市级审批权限的未利用地、农转用地审批,由关联多科室会签会审集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审核。

  5. 统一全市地理测绘坐标为国家2000大地坐标,取消西安80坐标、北京54坐标。

  6. 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申办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 申办不动产登记时,取消需提交白蚁防治证明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规定。

  8. 申办不动产登记时,取消需提交房屋交易确认告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的规定。

  9. 申办不动产登记时,明确业务受理材料目录清单,取消“其他材料”或“有关材料”等模糊和兜底性内容。

  10. 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三次审核办结的业务,简化为二审办结,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11. 除法人或其他组织建造房屋首次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公证的继承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外,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登记类型5个工作日内办结。

  12. 设置税务办事窗口,推行不动产交易、登记、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实现“进一个门,跑一次路”。

  13. 设置EMS邮政速递业务窗口,推行EMS邮政速递寄证业务,实现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只跑一次。

  14. 取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联科室会签的规定,集中行政审批科受理审批。

  15. 取消规划修改备案入件材料中的2项,由5项简化为报送备案的函、批准文件、调整后的镇级规划图(包括修改图层数据光盘)等3项材料。

  16. 取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用和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的规定。

  17. 取消企业融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须抵押申请人提供不动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18. 取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前置涉嫌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环节,抵押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承诺书》可入件办理。

  19. 取消不动产抵押登记入件材料中的19项,由26项减少到7项。

  20. 取消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入件材料中的5项,由10项减少到5项。

  21. 取消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补发等须报纸上刊登声明的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在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

  2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诺办理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申报要件由12项简化为9项。

  23. 企业续贷方式实行抵押变更登记方式,1个工作日内办结,彻底解决企业续贷须先还再续贷的高息借款“过桥”的资金周转和融资风险问题。

  24. 开放不动产测绘市场,提高测绘服务时效。

  25. 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实行双休日办理业务制度。

  26. 扩大不动产抵押适用范围,开办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27. 放宽地上建筑物抵押审查。允许有合法土地权属手续,但地上建筑物(部分或全部)未办理规划、报建、房产登记手续的由抵押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承诺书》进行抵押,但未办理规划、报建、房产登记手续部分不列入抵押范围。

  抵押登记后,抵押人补正相关手续的,抵押双方可依法申请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8. 允许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登记。抵押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承诺书》,可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允许续期。

  29. 放宽土地合并情形。建筑物跨压多宗地,且宗地分属不同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转让至同一受让人后可办理宗地合并手续。登记在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的相邻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名称变更的,可同步办理宗地合并和土地使用权人更名手续。

  30. 个人依法取得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申请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个人新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含自然人与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

  31. 市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已购公有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权利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计缴,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

  32. 市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计缴,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开选定的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关规定确定。

  二、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

  33. 市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平方米)的宗地补办出让业务,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4. 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同一权利人宗地分割或合并,不涉及更改土地使用条件或规划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35. 市区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为同一权利人且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及更改土地使用条件(调整用途、容积率)核定补缴地价款的,阳东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阳东区人民政府实施;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其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36. 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及公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7. 江城区、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宅基地手续,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38. 江城区、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留用地划拨权限(市本级留用地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39. 江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阳东区、阳江高新区、海陵试验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40. 阳江高新区、海陵试验区土地征用,以及江城区、阳东区、阳江高新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41. 阳东区商住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阳东区人民政府实施,但东城镇、雅韶镇、红丰镇的宗地出让计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42. 阳东区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并归宗、土地置换、闲置土地处理、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

  43.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委托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44.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委托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45. 区土地调查事项(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籍调查),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46. 闲置土地的巡查、调查、处置业务,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市本级和海陵区出让的闲置土地的处置由市审批)。

  47. 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规模中型(含中型)以下的非金属矿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转让审批、注销登记权限,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江城区、阳江高新、海陵试验区除外)实施。

  48. 市级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下放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江城区、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含市级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49. 中央、省、市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地灾治理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50. 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5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证明出具,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

  三、创新用地用矿政策,提升企业获得感

  52. 取消土地评估业务限本地执业机构的规定,开放省内土地评估业务。

  53. 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4. 对于市本级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市相关职能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宗地无法交付使用的原因、时间等证明意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附上相关部门意见函告市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核实后按宗地实际交地时间征收土地使用税。调整规划条件、涉容积率变化的须按规定进行评估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55. 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在不高于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产业需要,可分别按照20年、30年、40年、50年设定土地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限届满并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

  56. 租赁供应工业用地。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租赁期限为10年、15年、20年。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10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57.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给土地使用者,可设定投入产出等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达到条件后,再以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的土地出让合同,“2+3+N”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认定的年期进行先租后让,供应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58. 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用地。工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和出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和租金。

  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59.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控规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60.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包含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化率等一种或多种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1. 鼓励和引导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住建、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分割转让的审查意见后,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62. 对市区已出让的同一使用权人且相邻的宗地规划技术指标可相互调配使用建设,调配规划技术指标后宗地的使用终止日期按土地相互调配前相关宗地中最短的终止日期执行。

  63. 宗地进场施工开发建设但未完善报建手续,监理或审计、会计事务所等出具证明,证明宗地已达到规定动工开发标准之一的,可入件办理补办土地出让、调整用途、调整容积率、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

  64. 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测绘单位测绘宗地建设的用地面积达到宗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业用地,可入件办理补办土地出让、调整用途、调整容积率、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

  65. 宗地在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经核实仍属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原因造成的,可继续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66. 经原阳江市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处置意见的宗地入件办理相关业务,原闲置处置意见认定属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原因,需调查宗地作出闲置处置意见后的闲置情况并认定相应的闲置原因和进行相应的处置。

  67. 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68. 各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对于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工业园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69.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70. 企业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其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不动产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71.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72.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73. 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74. 在产业用地进行供地时,对于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地前置条件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置方式。

  75. 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用地。

  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种植大棚和水产养殖大棚,按耕地和养殖水面管理,不需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支持乡村旅游用地,乡村旅游项目中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无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宽度小于8米的乡村旅游道路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76. 鼓励企业参与“三旧”改造。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77. 对非恶意囤地、炒地的闲置土地,可办理宗地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含用途、容积率调整)及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78. 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即2016年3月1日前,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行为已发生,且建设工程已完成规划验收,需补缴地价款涉及土地评估的估价日期以完成规划验收时间节点为准(个人建造房屋且无法提供规划验收材料确定验收时间的,以报建时间节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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