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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4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9-12 09:5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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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99

 

阳江市农村产权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产权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产权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农村产权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办发电〔20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和农户的产权流转行为。

  产权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

  第五条 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其在产权交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产权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定;

  (四)监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服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办公设施。  

  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农村产权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三)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受让意向人资质;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

  (五)保存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服务平台运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产权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市、区)、镇(街道)设定的标准,每年对农村产权受让人的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信用情况恶劣的受让人列入黑名单,并在服务平台予以公布。对于被录入全市服务平台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是指进入镇服务平台交易,村级交易是指由村委会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应当实行镇级交易的农村产权金额、面积等具体标准按《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严禁将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农村产权化整为零、分拆交易。

  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农村产权,应当统一在村委会交易点内交易。村级交易工作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经镇(街道)同意,未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农村产权可以进入镇服务平台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的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合理确定交易底价。

  各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产权交易的指导价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参考价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实行镇级交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提交交易意向申请。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六条 交易申请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交易方案;

  (二)处置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进入服务平台交易的项目,服务平台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交易委托协议,并将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公开系统、镇(街道)政务公开栏等对外公开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村务公开栏公布。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受让意向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集体经济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交易。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的受让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向服务平台提交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公开交易竞价时,应由村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和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条 服务平台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优先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服务平台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服务平台将交易结果通过平台公开系统、镇(街道)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开;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镇(街道)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要留存一份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受让人提出续约的,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方可续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村级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提交相关资料,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后,在服务平台公开系统、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当地村务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办法镇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织或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5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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