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5〕8号。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2日
阳江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粤府〔2014〕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粤环[2012]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的通知》(粤环[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阳江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的通知(阳府[2014]78号)要求,到2014年底需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任务23个,到2015年底需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任务164个,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
为充分调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期或提前完成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市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确保大气污染物防治任务的完成,对按时或提前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经济鼓励政策,特制订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范围:阳江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且办理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整治时间:
1、2014年淘汰或改造任务的锅炉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拆除后不再使用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如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2、2015年淘汰或改造任务的锅炉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拆除后不再使用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如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补助标准
根据我省开展工业锅炉淘汰或改造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对全市范围内使用的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 高污染燃料锅炉:每蒸吨按最高1.6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根据使用年限按每蒸吨0.1万元/年进行折旧。该类锅炉共186台,总计356蒸吨/小时,需安排补助资金约306万元。
二是对全市范围内使用的4蒸吨/小时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每蒸吨按最高3.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根据使用年限按每蒸吨0.2万元/年进行折旧。该类锅炉共25台,总计182蒸吨/小时,需安排补助资金约415万元。
三是全市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每蒸吨最高6.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根据使用年限按每蒸吨0.4万元/年进行折旧。该类锅炉共13台,总计268蒸吨/小时,需安排补助资金约911万元。
全市需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共有224台,总计806蒸吨/小时,共需安排财政资金约1632万元。其中2014年需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共有25台,合计57蒸吨/小时,需安排财政资金约146万元;2015年需淘汰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共有199台,合计749蒸吨/小时,需安排财政资金约1486万元。
三、补助资金分担
本方案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按如下办法解决:
(一) 市辖的江城区、海陵区、高新区,按市、区50%:50%的比例分担。
(二)阳春市、阳西县、阳东区自行负担。
四、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
企业向所在辖区环保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包括:1. 补助资金申请表;2. 锅炉拆除或改造前的环保审批文件;3. 锅炉拆除或改造前的使用登记证明;4. 锅炉改燃清洁能源的,须提供环保部门对改燃清洁能源项目的审批文件;5. 企业拆除锅炉的,须提供质监部门对锅炉注销的相关资料;6. 企业拆除锅炉后采用能源合同模式供热的,须提供相关的供热合同;7. 锅炉淘汰或改造后前后现场照片;8. 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承诺书(见附3)。
(二)项目审核
所在辖区环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补助资金申请表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核。
(三)资金下拨
市环保局完成项目审核后,汇总编制《阳江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情况表》,报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将市应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至属地财政部门,由属地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拨付资金一个月内将市和地方财政所负担补助资金一并拨付至有关企业。拨付完毕后,属地财政部门将拨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财政局对资金拨付情况加强监管检查。
(四)申报截止日期
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对于2015年12月30日前已实际完成锅炉拆除(含锅炉永久性停用)或12月30日前锅炉停用后等待改燃清洁能源但相关审批手续不齐的,由市环保局确认后,其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可顺延至2016年3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理措施
对不履行治理职责,在规定时间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私营业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环保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执法过程中遇到抗拒或者阻碍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六、其他事项
在实施方案推进过程中,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由于缺报、漏报等原因未纳入补助名录的锅炉设施,要及时做好统计并纳入淘汰改造范围。对于其涉及的补助问题,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将予以补助。
附件:1、阳江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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