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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2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9-08 16:5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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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97

 

阳江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效能,简化工程建设流程,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和创建目标任务的如期高效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程(含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是指在村庄建设中涉及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扶持或政府主导统筹的建设项目:

  (一)村居建设。改造民居风貌,统一建筑风格(外墙立面整饰);古建筑、古村落、人文历史遗址等修缮;建设民俗展示馆、村史馆等。

  (二)环保医疗设施建设。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河涌、池塘、沟渠等清污设施;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公共厕所、改善农户卫生厕所、建设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等。

  (三)公益设施建设。“一站式”便民服务站建设(包括公共汽车亭、停车场等),村道硬底化建设,配套路灯、绿化、排水管等设施;改善农村供水条件,建设农户集中供水设施;绿化村场及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等。

  (四)文化设施建设。建设村文化活动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及配套设施;建设文体活动设施,包括文化广场、生态休闲小公园及健身路径、宣传栏等。

  乡贤捐资的工程可由乡贤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来建设,但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工程的质量及其他安全施工的监督工作,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另从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新农村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职能,做好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成立新农村建设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林业、水务、国土、环保、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组成,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补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以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各镇街成立新农村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机构由镇街各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派员组成,并应保证至少有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资金、验收等监督、管理、协调工作。同时,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将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应当编制建设计划,有创建任务的镇街,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计划。

  建设计划应载明以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含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规模(含用地规模、总投资额)、建设用地方式、分期建设计划、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建设计划应公开向群众征求意见,经行政村或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编制、勘察设计、预算、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流程进行。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程序,及时出具相关支持文件或书面意见。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可采取整体立项或单项工程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作为项目主体,向县(市、区)发改部门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 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7天)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申请材料包括:(1)项目建设计划、申请书、规划设计方案、(4份纸质及CAD文件);(2)村民委员会意见(连片示范项目还须提交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意见);(3)项目所在地编制了村庄规划的,还须提供村庄规划。

  2. 规划设计方案深度要求:(1)村居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建筑立面效果图(须标明色彩、材料);(2)环保医疗、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道路、管(沟)竖向设计;(3)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总平面。

  (二)国土资源部门

  1. 利用原有村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收到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用地审查相关意见。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用地范围坐标数据红线图;(3)用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用地批文)。

  2.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依法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取得用地报批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用地审查相关意见。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用地范围坐标数据红线图;(3)用地权属证明材料(或用地批文)。

  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的申请;(2)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3)涉及占用园地或林地的,需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未核发林权证证明;(4)涉及国有土地的,需提供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或说明;(5)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罚材料;(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则上提供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证书,线性工程可不提供);(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相关图件;(8)其他材料。

  (三)环境保护部门

  1.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方自行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2)自行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新农村建设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有新农村建设项目均免收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费。

  (四)发展改革部门

  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及招标范围方式核准进行审批,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立项审批意见。申请材料包括:(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计划;(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审查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4)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审查意见;(5)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盖顶的舞台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图审查,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招标主管部门对新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进行备案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1. 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招标备案材料包括:(1)立项批文和招标核准意见;(2)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4)图纸审查意见或合格书;(5)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招标控制价,自收到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成果文件之日起5日内出具财政审核结论;(6)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7)其他相关资料。

  2. 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招标备案材料包括:(1)立项批文和招标核准意见;(2)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3)基准价计算书;(4)其他相关资料。

  3. 限额以下施工类和服务类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备案材料包括:(1)立项核准批复文件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文件;(2)施工类须提交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3)服务类须提交基准价计算书;(4)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和单项服务类合同20万元以上新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4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由发包人选定承包单位:(1)信息发布:村民委员会应将建设项目信息在镇街农村“三资”服务平台或其他公开服务平台中发布;(2)报名条件:凡具备相应资质并列入阳江市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名单的企业方可报名;(3)报名个数:参加选定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4)选定方式:由镇街组织采用摇珠方式选定承包单位,报县(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连续两次无足额报名的,第3次不管报名个数多少可启动以上选定程序选定承包单位。

  单项服务合同低于20万元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可由发包人直接发包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下浮,由镇街审定后,报县(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应由所在镇街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材料包括:1. 审定的建设计划;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查意见;3. 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4.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审查意见;5. 立项审批意见;6. 中标通知书;7.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工程内容变更或需增加附加工程量的项目,应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和《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的资金(含项目前期费用)拨付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现场管理机构等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5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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