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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1-23 09:38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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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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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含收回,下同)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附件《阳江市征收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除有注明搬迁费、安置费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 设立阳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水产养殖、工程造价、价格鉴证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或有异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品种及补偿标准补充纳入本规定。评估鉴定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扩、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林)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地责任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原《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阳府〔20002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附件:阳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

   

  

  附件

  

阳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

  

  一、征收稻田。按每亩1300元计补。

  二、征收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地。蔬菜地每亩补偿2000元;其他农作物(豆类、莳类等),每亩补偿1500元。

  三、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1300元;果蔗(黑蔗、蜡蔗)每亩补偿2500元。

  四、征收山林地。山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斜面面积计算。

  (一)混交林。①郁闭度为0.70以下的山林。郁闭度为0.20以下(含0.20),补偿价250/亩;郁闭度为0.20-0.40(不含0.40),补偿价500/亩;郁闭度为0.40-0.70(不含0.70),补偿价750/亩。②郁闭度为0.70以上(含0.70)的山林。树木平均胸径在6厘米以下(含6厘米)的幼林,补偿价1500/亩;树木平均胸径在6-12厘米(含12厘米)的山林,补偿价2000/亩;树木平均胸径在12厘米以上的山林,补偿价3000/亩。③灌木林按1250/亩补偿。

  (二)人工种植的桉树。平均胸径12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0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20元。平均胸径6-12厘米(含12厘米)的,每亩补偿14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10元。平均胸径6厘米(含6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8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5元(上述树木最多按每亩106棵计算)。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每亩补偿500元,零散的每棵补偿2元。

  (三)人工种植的松树。胸径30厘米(含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元;胸径20-30厘米的,每棵40元;胸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每棵30元;胸径10厘米(不含10厘米)以下的,每棵15元;幼苗5/棵。成片松树最高按74/亩补偿。

  (四)橡胶树。胸径30厘米(含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0元;胸径20-30厘米的,每棵400元;胸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每棵300元;胸径10厘米(不含10厘米)以下的,每棵150元;当年树苗80/棵。成片橡胶树最高按33/亩补偿。

  (五)茶树。已采摘的成片茶树按2000/亩补偿;生长期未有采摘价值的按1000/亩补偿;树苗按500/亩补偿。零星茶树按20/棵补偿。

  五、征收果树。

  (一)荔枝树、龙眼树。

  按树冠覆盖面直径100/米补偿。成片的每亩最高按50棵计补。补偿计算方法:每亩挑选大、中、小各一棵果树丈量计算出平均树冠覆盖面直径乘以棵数再乘以100元得出应补偿款额。树枝交叉部分不重复丈量。每亩最高补偿28000元。种下一年的小果树最高按每亩50棵计算,每亩补偿1500元。

  (二)橄榄、芒果、黄皮、柿子、栗子、莲雾、杨桃、菠萝蜜、枇杷、桃子、柚子、梨子等。

  按果树胸径1000/米补偿。成片果林最高按50棵计补。每亩最高补偿20000元。

  (三)火龙果、胡椒。

  树龄两年以上,已挂果的按15000/亩补偿;未挂果的按10000/亩补偿。树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按7000/亩补偿;树龄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下的按5000/亩补偿。

  (四)柑、桔、橙、柠檬、佛手、鸡蛋果、石榴、人心果、三华李、青枣树、番石榴等。

  已挂果的按15000/亩补偿;未挂果的按8000/亩补偿。属幼苗期的按1500/亩补偿;零星已挂果的按100/棵补偿;未挂果的按50/棵补偿;幼苗期的按5/棵补偿。

  (五)葡萄、桑树、菠萝、西瓜、香瓜等。

  已挂果的每亩补偿4000元;未挂果每亩补偿2000元;果苗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零散已挂果的每棵补偿20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5元。

  (六)木瓜树。

  成片已挂果的,每亩补偿45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3000元;幼苗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零散已挂果的,每棵补偿25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10元;幼苗期的每棵补偿5元。

  (七)蕉树。

  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375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5000元。零散蕉树,树高1.5米(含1.5米)以上的补偿10/棵;树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补偿5/棵;树高1米以下的补偿3/棵。

  以上单项果树补偿,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的,以种植较多的果树为补偿品种以亩为单位计补,不得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六、征收绿化树木。

  (一)榕树的补偿。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5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10元。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4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元。有冠幅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250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25厘米)每棵补偿3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4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50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5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8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 

  (二)木棉树、南洋楹、红花楹(凤凰树)、樟树的补偿。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高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10元。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5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15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7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8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9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0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500元;胸径80厘米以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在1500元基础上增加200元。 

  (三)罗汉松、柏树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每棵补偿10元;高度0.5-1(含1米)每棵补偿25元;高度1-2(含2米)每棵补偿80元;高度2米以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在80元基础上增加80元。

  (四)黄花梨、沉香、檀香等珍贵树种的补偿。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每颗补偿10元,高度0.5-1米(含1米)每颗补偿25元,高度1-2米(含2米)每颗补偿50元,胸径5厘米(含5厘米)每颗补偿20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颗补偿450元,胸径10厘米以上由专家组评估算价。 

  (五)发财树的补偿。米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米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60元;米径1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20元。

  (六)散尾葵的补偿。树苗每棵补偿10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100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20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300元。 

  (七)大王椰子树的补偿。基径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元;基径10-15厘米(含15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基径15-45厘米(含45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基径45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60元。

  (八)杂树(木麻黄、苦楝树、相思树、面包树等)的补偿。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5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8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10元。树木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10厘米至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1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12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14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16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2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300元。

  (九)上述征收绿化树木以外的品种,参照现行《阳江工程造价信息》园林绿化苗木出圃价为参考价,以相对应品种规格按出圃价格40%计算补偿。 

  上述绿化树木成片栽种的,最高按每亩40棵计算补偿。

  七、征收竹类。  

  

  (一)石竹、麻竹每枝补偿6元;小竹每枝补偿2元。

  (二)眉竹、丹竹每枝补偿4元;小竹每枝补偿2元。

  (三)广宁竹每枝补偿2元。

  八、征用花地、苗圃地。 

  (一)成片地栽花地。种植姜花每亩补偿5000元,菊花每亩补偿6200元,富贵竹每亩补偿7500元,玫瑰花每亩补偿9300元。 

  (二)成片地栽苗圃地。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每亩补偿7000元;观赏竹类每亩补偿9000元;乔木类和棕榈科类植物每亩补偿15000元。 

  (三)其它成片的栽花地、苗圃地,根据实际情况,每亩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四)苗圃地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5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10元;花盆口径40厘米以上的每盆补偿20元。

  九、征收荷花塘、莲藕塘。开发费每亩补偿1000元,青苗每亩补偿3000元。 

  十、征收鱼塘。合理养殖的鱼塘,计补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的70%

  (一)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1500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2000元。

  (二)各种鱼类补偿费。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000元。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5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虾类、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蟹类、金钱鱼(金鼓)、鳗鱼、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鲴、本地塘虱、生鱼、团头鲂(武昌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属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每亩补偿8000元。

  十一、征收禽畜养殖场。

  (一)种猪、繁殖母猪,搬迁每头补偿200元;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肉猪,搬迁每头补偿50元;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猪苗,搬迁每头补偿20元。

  (二)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1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2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3元。

  十二、征收滩涂。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一)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植树每亩补偿2000元。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滩涂围垦。正在围垦的滩涂,经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核定围垦工程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按原围垦计划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偿2000元;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为已整治的滩涂,按成围面积每亩补偿25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十三、征收蚝田。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3100元。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4400元。设置1.5米或1.5米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每亩补偿5000元。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6000元;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蚝田,每亩补偿8000元。

  十四、迁坟。泥土坟每穴(座)补助1000元;砖(水泥)坟每穴(座)补助2000元。

  十五、征收水利设施。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30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180元。

  十六、征收地上建(构)筑物。

  (一)集体土地地上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补偿按市场评估结果补偿,另一次性补助搬迁费2000/户;安置费1500/人。被拆迁户在村内新建住宅的,享受拆一免一的报建优惠。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①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750元;②砖墙水泥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50元;③砖墙瓦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50元;④砖墙石棉瓦(树皮、铁皮)顶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50元;⑤树皮、铁皮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石棉瓦、沥青纸、竹木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80元;活动板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搬迁费100元。

     以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檐口高度未达到1.7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50%计补;檐口高度达到1.7米(含1.7米),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计补;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三)其他临时建筑物。①砖混结构的厕所、淋浴房、牲口栏舍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②竹木薄膜顶越冬棚、竹木遮光膜棚,按投影面积每平方米补偿8元。

  (四)晒谷场及地坪。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元;灰砂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5元。

  (五)化粪池、储水池。用于种养生产需要的化粪池、储水池。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钢筋混凝土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400元;属砖石结构的,按砖石实体计补,每立方米补偿280元。化粪池、储水池需进行地表以下开挖的,按面积计补开挖费每平方米50元。

  (六)水井。手摇简易水井每口补偿500元;砖石、砼管井壁结构水井,按容量计算,砖石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150元;砼管井壁结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七)围墙。①砖结构、墙身厚度18厘米的,每立方米补偿400元;毛石结构、墙身厚度18厘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八)挡土墙。干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150元;湿砌毛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00元。

  (九)水泥、沥青、石砌路面。按厚度和质量每平方米补偿100150元。

  (十)属种养生产需要的永久供电、给排水设施和本规定规定的补偿项目以外的附着物,按照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十七、相关概念释义

  (一)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二)基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三)米径指苗木离地表1米处的直径。

  (四)郁闭度指山林地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郁闭度为1

  (五)鱼塘水深是指塘基面平均高度至淤泥表面平均高度间的距离。

  (六)计算鱼塘的补偿面积是指鱼塘的水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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