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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含海陵岛、高新区)鼓励投资商业写字楼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50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8-03 15:3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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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含海陵岛、高新区)鼓励投资商业写字楼项目优惠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282  

   

阳江市市区(含海陵岛、高新区)鼓励投资商业写字楼项目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本市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写字楼是指为从事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包含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含海陵岛、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的商业写字楼项目,在本办法发布后动工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投资者向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提出商业写字楼项目认证申请,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组织发改、财政、商务、住建、国土等部门召开联合会议对项目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第五条 根据《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纲要》和《阳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可优先安排商业写字楼项目建设用地,并在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确定合理的供应量。

  第六条 鼓励使用现存土地(本办法发布前已具备国土手续)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使用现存土地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的,不管有否约定,该地块的容积率可根据停车配套为主要原则、并在满足周边日照、消防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如现存土地原使用性质与商业写字楼性质不符,则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定程序变更为商业写字楼项目用地。

  第七条 原已完善土地手续的土地,因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的需要而发生用地性质变更、增容的,土地补差价按规定的30%收取。

  第八条 用于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的地块绿地率,如确无法满足《阳江市市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时,所降低部分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减半暂缓绿化补偿异地建设费。

  第九条 投资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免交市政配套费、道路建设资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异地建设补偿金;其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政府有关重点工程项目政策执行。

  第十条 投资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可以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分别明确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商业写字楼项目的建筑面积。但商业服务业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且商业服务业设施部分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投资额特大的地标性商业写字楼项目,投资者对政策优惠有特别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发布后竞得商业写字楼项目用地的,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动工建设;对于使用现存土地建设商业写字楼项目的,应在办理好报建手续后半年内动工建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动工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半年。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费用应予补缴。

  第十三条 本市之前颁布实施的商业写字楼项目有关规划管理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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