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府〔2013〕53号)【已失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4-30 13:04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逐步扩大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用地、建设、房源及资金筹集、申请、准入、轮候、租赁、退出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租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的统筹与实施,健全公租房保障相关制度,确保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是公租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租房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工商、统计、监察、审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级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协调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准入条件的核准和公租房配租轮候名册的最终审定。

  设立了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的,公租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由其具体承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同负责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在有关部门之间共享。

  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房源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政府投资购建的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委托住房规划建设部门管理;通过政府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并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中约定,其运营、产权转让等纳入政府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供应。

  第十条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商品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租房的住房;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的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除用工企业自行建设或配建的公租房外,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项目,其规划选址位置需满足工作、生活及出行方便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租房项目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住房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节能环保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项目,其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等建设信息除正常的建设手续审批的公示外,须在本地报纸媒体、住房保障网页上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积极发展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公租房。

  第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和“三旧”改造商品房项目中,可以按5%和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上述两类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列明并在出让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配建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以及回购价格、收回条件等事项。配建的公租房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所在项目为分期建设的,配建公租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按规定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公租房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经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租赁补贴等。

 

  第三章 供应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条 按本市实际情况,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具体分四类: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下同)。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新就业无房人员。4.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申请时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区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市区的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围内确定。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以下称房地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发生房地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就业地所在县(市、区)城镇户籍,持有高中以上毕业证书;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业地所在城镇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就业地所在县(市、区)的城镇户籍,但在工作所在城镇实际居住五年以上,与本城镇劳动关系稳定,且在本城镇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二)已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或落实政策用房等)、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在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发生房地产产权转移未满5年的自有住房或共有住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

 

  第四章 申请和准入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和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备城镇户籍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含离婚),可以单独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本条中的申请家庭,即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下以一个户口簿为单位。但当一个户口簿出现两个或多个家庭组合时,则需根据婚姻及血缘关系划定(包括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住房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提供其他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条件、资产等情况按下列方法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上年度收入的核定:

  1.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属灵活就业的,由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核准并盖章。

  4. 申请人已离退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盖章。

  5. 其它情况,家庭收入核定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现状条件的核定: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待入住商品房进行核定,确定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资产及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转让房地产情况的核定:

  1. 拥有房产或土地情况,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或提请国土资源部门查核。

  2. 拥有汽车及其他资产情况,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提请公安交警、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查核或申请人申报并承诺情况属实。

  3. 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及房地产产权转移情况,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查核。

  第二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当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

  (四)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或民政、财政、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工商、金融管理、统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有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财产收入等情况在阳江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2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进入公租房的配租轮候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十一条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住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第三十二条 对公租房保障申请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第五章 轮候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房源解决居住需求。

  政府所有的公租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依照公租房轮候规则(详见附件2)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家庭收入、户籍、家庭结构及类别、计生情况等进行打分和综合,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以其分数从大到小的排序作为轮候顺序,并以此制订公租房保障轮候名册。轮候名册信息内容(包含轮候对象对公租房区位选择意向内容)在本地住房保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公租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公租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区内部的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三十四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当年房源的数量和区位情况,结合轮候顺序及申请人对公租房区位选择意向,制订当年的配租方案,确定配租家庭总数。入选的配租家庭在房源区位已确认的基础上,再通过抽签和摇号等方式,最终确定配租房号。配租房号确定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列入配租方案的申请对象轮候至下一轮安排。

  配租方案中入选的配租家庭名单确定后,在公布的公开抽签和摇号定房日期的前5天,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告知申请人参加抽签和摇号定房。

  第三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排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新就业人员的配租按照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方法执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申请单位在批准安排的房源中统筹确定后抄报当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配租房号确定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申请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三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的年度配租方案及配租结果需在阳江日报和阳江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20天。

  第三十七条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和摇号定房的;

  (二)参加定房但拒绝已确定住房的;

  (三)已确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因放弃入围资格而空出的名额,按照轮候顺序的先后由下批次的轮候申请人依次填补。放弃本次入围资格的申请人若再次申请,须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轮候。

 

  第六章 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区范围,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采取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式;租金收取与租赁补贴并行分离、专行专户。

  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租金。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障执行方式。

  第四十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综合考虑房源的基本租金、地域、地段等因素。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的确定应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符合保障条件并已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相应的租赁补贴。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从所收取的公租房租金收入中统筹解决。

  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账户内。

  公租房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办法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比例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参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承租家庭的补贴标准发放相应的租赁补贴。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使用公租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其所租住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禁止转租、转借、闲置、转让、抵押,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禁止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害设施设备。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及在租赁期间使用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享受物业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确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承租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实行不定期的资格核查制度。

  (一)住房规划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所申报的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资格核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资格核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但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核查后的下一个月起,根据承租人的变动情况,按规定重新确定其租赁补贴标准。

  (三)住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承租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收入和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资格年度核查,其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当地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度资格核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租赁期间,当承租人发生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住房规划建设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回公租房并终止租赁补贴的发放。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租住期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对象档案,并通过组织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或个人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公租房承租对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廉租住房并入公租房租赁管理,统一归类为公租房。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阳府办〔2012〕11号)、《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阳府〔200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市区)

 

  保障对象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家庭月可

  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元)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低

  收

  入

  1

  1.2

  1147

  13764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

  6.5

  2

  1.1

  2103

  25236

  12

  3

  1.0

  2868

  34416

  16.5

  ≥4

  0.9

  3442

  41304

  21

  中等偏下收入

  按3计

  1.0

  4780

  57360

  18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现自有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自有土地,上述房产、土地等物业与借贷无关,价值以现评估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评估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代查阅。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备注:1. 可支配收入是批申请家庭用于最终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请家庭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2. 中等偏下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围内确定。

  3. 申请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以有关部门确定的数值为准。

 

  附件2

  公租房配租轮候打分规则

 

  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公租房的配租先后次序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市区户籍落户年限、家庭结构及类别等指标实行量化打分制度,具体打分标准如下: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无房户,计30分;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自有房户,计15分;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9平方米,>6平方米的自有房户,计10分;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9平方米的自有房户,计5分;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指标

  (一)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计20分;

  (二)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的,计15分;

  (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上200%以下的,计10分;

  (四)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00%以上300%以下的,计5分;

  三、市区户籍落户年限指标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落户市区时间每满1年累计1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在落户市区的时间按如下方法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因在本市大中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落户时间年限自毕业时计起;

  (三)现役军人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计分,其中配偶随军迁入本市的,军人在本市时间的认定按配偶随军迁入本市的时间计起;配偶户籍属本市的,军人在本市的时间按结婚时间计起。

  军人转业安置到本市的,其落户本市的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四、家庭成员结构或类别指标

  (一)申请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二)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每户加30分。其余属5-10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每户加15分;

  (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加10分。

  五、其它指标

  (一)父母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扣20分;

  (二)父母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或以上,子女以单身人士身份独立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扣20分;

  (三)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父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扣20分。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