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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社会用语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阳府〔2014〕39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5-14 16:2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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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社会用语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513

 

  阳江市社会用语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产业、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门户网站、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六条 本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网络音视频节目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基本用语。

  本市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八条 本市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进行培训。 

  第九条 本市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经批准使用的报名、刊名中含有异体字、繁体字的报纸、期刊,在本报刊其他地方再现其名称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本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条件。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商业、邮政、通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疗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人员,提倡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第十一条 本市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本市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桥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坚持使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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