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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9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26 09:1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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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21026

  

  

  阳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和奖励等级设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公民的实际情况确定,应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负责从奖励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两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35项。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按照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金额予以等额奖励。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的奖励项目及等级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总评,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类一等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学技术进步类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或与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在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定一项县(市、区)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阳府1988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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