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清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各级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效期届满前,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依据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后提出评估清理意见,并确定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制度。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该文件原起草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该文件制定机关负责;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评估清理(以下统称评估清理单位)。
政府对评估清理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评估清理单位可以将评估清理工作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受委托单位应当熟悉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方法,具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能力,不得将评估清理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一般程序:
(一)启动评估清理程序;
(二)征求意见,开展调研;
(三)根据评估清理的内容和标准实施评估,提出评估清理意见;
(四)按规定程序实施清理;
(五)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八条 评估清理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有关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评估清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清理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评估清理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相关的依据发生废、改、立等情形导致其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距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的;
(三)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实施评估清理的;
(四)实施机关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提出评估清理的;
(五)上级机关部署或建议进行评估清理的;
(六)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意见较多的;
(七)其他应当及时评估清理的情形。
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清理工作。
第九条 评估清理单位应当征求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
评估清理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相关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评估清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征集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评估清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评估清理单位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在本单位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可以采用文献研究、网络调查、书面调查、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专家咨询、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依据是否发生废、改、立等情形,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性: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必要、合理,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情节是否相当,限制私人权益与保护公共利益是否平衡;
(三)协调性:即同级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协调、衔接、健全;
(四)可操作性: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有效,能否解决具体问题;程序是否公开、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施效果:即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目的;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各界的评价和反映如何;对文件实施进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
(七)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即文件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影响因素是什么;
(八)评估清理结论: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根据清理评估的标准提出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
评估清理单位可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侧重选取上述内容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清理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矛盾或者相抵触的;
2.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 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 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4.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有效期届满或适用期已过的;
2. 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四)不存在上述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情形,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评估清理单位一般应当在启动评估清理程序后3个月内提出评估清理意见,明确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清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评估清理意见。不进行评估清理的,过期失效。
上级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对评估清理时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评估清理意见认为应当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予以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由评估清理单位提请同级政府决定保留。对有效期届满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明确有效期。
评估清理意见认为应当修改的,由评估清理单位按程序进行修改形成文件修订稿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评估清理单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修订计划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评估清理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未列入年度修订计划的,由评估清理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时转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具体修订程序参照《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评估清理意见认为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评估清理单位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并公布,在公布后15日内将有关公告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评估清理单位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提请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并公布。
报送审查(提请审议)的材料主要包括:报送审查(提请审议)的公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修订稿)、评估清理意见、征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还须参照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交材料的要求执行。报送审查(提请审议)的公函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清理单位应当采纳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协调,说明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单位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核,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清理结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上公布,公布程序参照《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评估清理单位于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送发布载体管理单位在统一发布载体上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室于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送发布载体管理单位在统一发布载体上公布。
对废止、宣布失效的,公布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时间等内容。对继续保留、修改的,公布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对有效期届满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中载明重新规定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评估清理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数据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评估清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理落实。不予办理落实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启动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评。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对组织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统一清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要求实施评估清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估清理的具体要求,评估清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评估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适用《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未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以前制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评估清理。2009年以后制定的,在实施期限届满的前3个月内完成评估清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阳江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阳府〔200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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