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以及决策执行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含市直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按规定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
法定职权,对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民意调查、听取意见、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跟踪反馈、绩效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决策启动。
市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承办的需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也可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研究,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经市政府核准后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领导可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一般应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内容,依照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由市职能部门担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调研起草。决策承办单位应对决策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决策方案及方案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征求意见。决策方案拟订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国家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一条举行听证。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等规定举行听证,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二条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和内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报请审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请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对送审材料不齐全、遗漏相关程序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完善程序、补齐材料后再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法律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政府审议会前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规定执行。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程序把关。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过程中要甄别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严把决策程序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
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包括如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的材料及采纳情况说明;
(四)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的,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听证材料、风险评估材料;
(五)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等决定。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需报请党委、人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决策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 决策执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责任人员、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等具体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单位要定期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终执行单位应向市政府报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单位抓好落实。
(四)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完成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估制度,决策承办、执行等相关单位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决策后绩效评估工作,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市政府研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继续执行或调整完善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阳府〔2009〕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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