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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09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1 10:0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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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2112

      

  阳江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防治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工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临时性房屋建筑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须进行白蚁防治处理的除外。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阳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所负责市区(含高新区、海陵区)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到辖区内的市(县、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防治。

  第八条 禁止白蚁防治单位利用价格等手段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经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药剂药物。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药物进出领料制度。药剂药物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条 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接受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白蚁防治费用的收取,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原有房屋、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办理房屋报建手续前,必须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岀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文件作为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四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白蚁灭治的《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得低于5年,白蚁预防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白蚁防治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加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白蚁防治工程收费中提20%的资金,存入由市(县、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包治期内的包治金。

  第十六条 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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