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是指项目环境评价、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企业。
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土地整理等工程的环境评价、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项目。
所称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和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除外;
(二)单项服务合同(不含招标代理项目)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适用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发包可参照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珠方式选定承包人。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40万元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服务合同估算价是指按规定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基准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及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 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包交易活动。接受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对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委托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实施发包交易活动。
第二章 资格审查机构
第六条 成立阳江市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审组”)。资审组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 资审组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受理并组织对申请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资审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资审组办事机构一般每年5月份定期受理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
第九条 资审组成员的职责:
(一)参加资审组组织的资格审查会、考核会及其他会议;
(二)遵守评审纪律,对评审全过程保密;
(三)以资格审查办法为依据,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代表单位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章 候选库企业确定
第十条 申请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含暂定级)证书及法规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外来企业驻阳江人员应符合省、市有关外来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的要求;
(四)申请前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法规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组织机构人员情况表并提供其上一年度经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的社保缴费明细表;
(五)申请前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资审组成员依照评审表所列评审项目查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原件,写出资料实际情况,并对每一评审项目和审查结果写出审查“符合”或“不符合”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预选进入候选库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必须获得资审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的符合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推荐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的结果名单在《阳江日报》和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正式确定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电脑名录库,并在《阳江日报》和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有关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推荐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候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类别不同,候选库分为勘察企业承包商名录、设计企业承包商名录、招标代理企业承包商名录、造价咨询企业承包商名录、监理企业承包商名录、环境评价企业承包商名录、施工企业承包商名录等。
第十七条 进入候选库的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下称“参选企业”)可以参加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摇珠方式选择项目承包人发包活动或自行选定项目承包人活动。
发包项目要求的资质在候选库中有不足3家参选企业时,发包人应允许候选库外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参选。
当发包项目采用两项或以上类别资质形式发包的,参选企业其所参选资质必须已入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
第四章 项目承包人选定
第十八条 项目摇珠发包程序。
(一)项目登记备案。发包人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二)发布发包公告。发包人凭招标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在阳江日报和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发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咨询参加承包。在公告时间内,凡已入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且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参选企业可咨询发包活动情况,按照公告规定的要求编制参选保证书按时参加摇珠选择承包人活动。
(四)提交参选保证。参选企业在发包会现场须按发包公告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价2%的参选保证金。经摇珠选定前三名候选人的参选保证金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其余参选企业的参选保证金于发包会结束后现场全额退还。
(五)召开发包会议。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会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发包会议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选企业、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监督人员参加。发包会上,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监督人员对参选企业的参选资料进行核查。
(六)初选承包人。经核查,符合公告要求合格的参选承包
人有3家以上(含3家)时,发包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从合格的参选承包人中摇珠选定前3名承包候选人。摇出第一个编号为第一承包候选人,拟定为项目承包人。摇出第二个编号为第二承包候选人,依此类推。第一名承包候选人放弃中标资
格的,可依次从另两名承包候选人中选定项目承包人。
当合格的参选承包人在1~2家时,发包人经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从合格的参选承包人中任选一家作为承包人。当摇珠选定的前3名承包候选人全部放弃中标资格时;或在公告时间内未有企业参选时,发包人经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专业候选库中任选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承包人。
(七)正式承包人确定。确定承包人后,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发包人确定为正式项目承包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的发包通知书。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
(八)发包合同备案。发包人应当自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发包内容及要求与承包人订立项目承包合同;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一份承包合同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自行发包条件的项目,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承包合同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发包价确定
第二十条 发包项目发包前,发包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项目发包价(自行发包项目发包价的确定参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其工程预算造价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执业人员编制,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类项目发包价按审定后的预算造价的85%确定。
(二)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发包人应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基准价,其发包价应按照收费基准价的80%设置。
参选承包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发包人设置的项目发包价,否则,作废标处理。项目承包人的报价即为承包价。
第六章 候选库企业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制度。进入候选库的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一般每年5月须接受资审组的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与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资格审查内容基本一致,但主要是考核其上一年度的法人营业执照年审记录、承包项目业绩和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对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企业的履约表现作出评价报告,其中监理企业的履约评价报告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评价报告由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提交给资审组,作为对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动态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务、能源、发改等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监管;对发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
(一)规避发包程序的;
(二)肢解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在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名录中确定项目承包人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不按照规定与选定的项目承包人订立合同,拒绝与选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中予以清除,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触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参与预选企业申请,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选承揽项目的;
(二)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的;
(三)向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督部门和个人行贿的;
(四)确定为合同承包人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发包活动的,除了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之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选定施工承包人管理办法》(阳府〔200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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