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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阳府〔2014〕1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1-28 15:3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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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市直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局推荐5名以上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专家,推荐的专家不限于本单位人员。对征集的专家,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按规定报市政府核准后建立专家库。

  二、对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不得报请市政府审议。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127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市政府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作出决策: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安排重大财政资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重大调整;

  (四)省授权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五)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重大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六)需提请上级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重大事项。

  处置突发事件适用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市产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市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定负责单位。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和专家库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建设管理,县(市、区)政府不设专家库。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政府部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从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

  (二)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三)在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其他领域具有相应资质和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

  (五)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六)具有法学学士学位以上且连续从事5年法律工作以上的法律职业人员;

  (七)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八条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以本地区专家为主,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三种方式,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或者单位、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局推荐。单位推荐不限于本单位人员,市直各单位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推荐5名以上其行业管理领域范围内的专家。

  (二)市发展改革局受理后填写《市政府专家信息库受理登记表》。

  (三)转各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属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或海外华人、华侨的,还需征询统战、公安、外事侨务等涉外部门的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局汇总相关部门意见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提请市政府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或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后提请市长决定聘入专家库。

  第九条申请或推荐列入专家库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书)或推荐表(书);

  (二)个人身份证明;

  (三)个人工作简历及所在单位的证明资料;

  (四)职称、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期满可续聘。

  第十一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咨询论证事项的相关会议或调研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或要求提供咨询论证事项的相关资料;

  (三)独立自主开展研究,就咨询论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的劳务报酬;

  (五)其他开展咨询论证工作的正当权利。

  第十二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科学、客观、公正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三)保证参与咨询工作的时间,按时保质完成咨询论证任务;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接受市发展改革局的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市政府根据行政决策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库的专家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课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局应对入库专家建立资料名册、电子信息库和工作档案等资料,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工作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辞去聘任或者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终止。

  入库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密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专家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七条除市政府另行指定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市政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与。

  第十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名,报市发展改革局确定从本市、省专家信息库选取,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也可邀请专家信息库以外的专家参加,组成咨询论证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专家推荐产生,也可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名报市发展改革局指定。

  选取的专家应当具有咨询论证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其中应当包括1名以上法律职业人员。选择专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确定专家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要求补充或查阅相关资料的,应当予以提供、协助,对涉密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应当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从提供咨询论证资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认真负责地提出科学、客观、合法、公正、合理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工作由专家组长或决策承办单位主持。

  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签名的咨询论证书面意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负责。对要求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的,专家组应当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专家沟通协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咨询论证:作出决策对解决现状问题是否必要,决策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决策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对决策进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损害群众利益,是否体现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可行性咨询论证: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制约因素是什么,能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决策的目标、取得预期效果;

  (五)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决策实施存在哪些问题和风险,影响因素是什么,风险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六)总体结论: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提出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专家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选取上述内容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五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工作,具体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咨询论证结论违法失实的,市政府可以解聘相关专家,责成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专家咨询论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阳府〔200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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