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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阳府〔2015〕7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5-02-01 09:25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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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130

 

 

 

  

  阳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江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职业禁忌症。

  (四)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拟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方可继续经营和营运。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运营中不得直接用手机接打电话。

  (二)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在车内明显位置展示服务监督卡,人、车、证、卡必须相符。

  (三)驾驶空车时,应当使用“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时,应当使用“暂停载客”标志。

  (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线路行驶,不得无故绕道,不得无故中断运送服务。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六)车辆待租时,不得无故拒载乘客。

  (七)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八)维护车内各种设备的正常使用,计价器发生故障时,应送检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九)计价器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拆除铅封,私自安装或改装。

  (十)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一)乘客下车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发现有时,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十三)安装了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

  (十四)出租汽车应在核定营运区域内经营,如乘客有要求的,可载客至核定营运区域外,回程时应当显示暂停载客标志,回程载客的应当到指定回程候客点载客返回,不得以其他方式在核定营运区域外招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不得以班线形式营运至固定的区域。

  (十五)出租汽车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客源点候客时应服从站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设置有候客通道的,要在规定的位置按顺序排队候客。

  (十六)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聚众闹事、上访、游行示威、罢运或故意堵塞交通等。

  (十七)接受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属拒载行为:

  (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二)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聚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在车站、商场等站场候客通道内以车辆状况不佳、不熟悉路径、交接班、身体不适等为由借故拒载乘客或驾驶员离开待租车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一)醉酒或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未征得驾驶员的同意,乘客携带家禽、宠物等动物乘车的。

  (四)乘客不愿按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五)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实行记分考核办法,记分分值按《阳江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标准》执行。构成行政处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经营行为实行计分考核。年度考核总分20分,驾驶员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予以累积计分。对模范遵守行业法规的驾驶员予以奖励。

  全市建立联网的电子记分考核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每个记分周期为 1 年,从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加分。

  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3日,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驶车辆由所属企业在指定停车场停运3日:

  (一)一年内发生 3 次及以上扣分且累计扣分不超过20的违规事件的。

  (二)一年内发生 2 次单独扣 8 分的违规事件的。

  (三)发生1次单独扣 12 分的违规事件的。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5日,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企业在指定停车场停运 5日:

  (一)除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外,一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

  (二)第一次停运后一年内累计扣分达 10 分的。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学习培训10日,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所驾车辆由所属企业在指定停车场停运 10日。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对其从业资格证按有关规定给予延期注册:

  (一)一年内有 3 次单独扣 12 分或 4 次单独扣 8 分或一次单独扣 20 分的。

  (二)第二次停运学习后一年内累计扣分再达 20 分的。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规事件应服从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依据本细则或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及其补充文件所作出的停运安排。

  驾驶员接到停运学习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7个工作日不参加培训的,视为不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停班学习作相应扣分及处理

  第二十条 记分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可以参与“标兵驾驶员”评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可采取企业推荐、公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等形式评选“标兵驾驶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兵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标兵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设置专门标识,与普通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予以区分,增强荣誉感和便于市民识别。

  第二十一条 记分周期不足一年的驾驶员不得参与标兵驾驶员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标兵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取消荣誉称号:

  (一)一年内发生2次扣分违规事件的。

  (二)一次扣分 8 分以上(含8 分)的。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投入营运时,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规定的车身颜色。

  (二)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设置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辆规定部位贴运营价格标准、经营企业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车辆设施完好,配备灭火器、三角木、应急警示标志等设备,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附打印装置的税控计价器、视频、音频等相关设备。

  (六)不得随意在出租汽车车体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以及喷印其他标志、标识,不得在车窗上粘贴深色太阳膜、使用车窗布或有色玻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向驾驶员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按规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及运营相关业务等各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

  (五)依法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营运统计、车辆及驾驶员等相关报表和资料。

  (七)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不得提供虚假证明补办营运证照,不得使用无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运营。

  (十)不得聘用未经注册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十一)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协会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每年对经营企业上一年度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示,将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况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服务区、出租汽车停靠站等相关场所依法对出租汽车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驾驶员及当事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执法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扣分考核时,应开具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监制的《阳江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扣分通知单》,并将通知联交给被扣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其扣分项目和分值。

  第三十条 因丢失需补办《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持所辖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记分证明,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变更或涂改记分考核记录,否则将对被变更或涂改的记分考核项目进行加倍扣分。

  第三十二条 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侵犯的,乘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车牌号、监督卡号、出租汽车发票等。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乘客直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投诉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被投诉或被举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附件:阳江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标准

  

  

  

  附件

  阳江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记分标准

  类别

  序号

  内 容

  分值

  荣誉及优 秀事 迹

  A01

  驾驶员获国家荣誉称号的

  20

  A02

  驾驶员获省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15

  A03

  驾驶员获市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省级新闻媒体宣传的

  10

  A04

  驾驶员获县级荣誉称号或优秀事迹在市、县级新闻媒体宣传的;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行为的

  8

  A05

  驾驶员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

  1

  

  

  

  

  

  

  

  经营证照

  

  设施及车容车貌

  

  

  

  

  

  

  

  

  

  

  

  

  

  

  

  

  B01

  驾驶无营运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20

  B02

  使用伪造证件或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证》

  -20

  B03

  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20

  B04

  驾驶已办理停业手续或更新后手续不全的车辆营运的

  -20

  B05

  擅自改动调整计价器的

  -20

  B06

  使用他人《从业资格证》营运的

  -20

  B07

  没有或未注册《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并运营的

  -12

  B08

  使用涂改的《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证》的

  -12

  B9

  《从业资格证》未按时延期注册营运的

  -12

  B10

  重领、冒领《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证》的

  -12

  B11

  不按规定安装、故意损坏或擅自改动顶灯、GPS等设施而营运的

  -12

  B12

  计价器发生故障、铅封损坏未及时修复

  -12

  B13

  计价器未按规定年审的

  -8

  B14

  出租汽车顶灯、GPSLED显示屏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维修而运营的

  -8

  B15

  明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仍然参加营运的

  -8

  B16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张贴或悬挂广告以及喷印其他标志、标识的

  -8

  B17

  张贴的价格标签与核定租价不符的

  -8

  B18

  不按规定更换顶灯或车辆专门标识的

  -8

  B19

  没有配置灭火器、三角木、应急警示标志或灭火器无效的

  -5

  B20

  营运中不摆放或遮挡《服务监督卡》,无携带《道路运输证》(含正、副证)、《从业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3

  B21

  使用逾期的扣证凭据运营的

  -3

  B22

  不按规定在车身喷刷企业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或脱落、字迹模糊不全的

  -3

  B23

  保险杠有脱落的

  -3

  B24

  私自安装窗帘、深色太阳膜或有色玻璃的

  -3

  B25

  《服务监督卡》所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1

  B26

  服务监督卡摆放的位置或方向不符合要求的

  -1

  B27

  车身有破损、凹陷、脱漆的

  -1

  B28

  顶灯破损、有污渍、文字残缺的

  -1

  B29

  车窗玻璃破损的

  -1

  B30

  车身不整洁或号牌不清晰的

  -1

  B31

  车灯破损或不能正常亮起的

  -1

  B32

  门窗开闭不自如、车门拉手破损的

  -1

  B33

  座套不洁、破损的

  -1

  B34

  脚垫破损、有明显污渍、车内有异味的

  -1

  B35

  仪表台、后搁板放置杂物的

  -1

  

  

  

  

  

  

  

  

  

  

  

  

  

  

  

  

  

  

  

  

  

  

  

  

  

  

  

  

  C01

  违规驾驶员不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停班学习的(按每车次计)

  -20

  C02

  因拒载造成严重后果(如妨碍公务、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的

  -20

  C03

  利用出租汽车实施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20

  C04

  欺行霸市或以不正当手段(如向某些营业场所交纳费用以排斥其他经营者)垄断客源的

  -20

  C05

  被认定为暴力抗法的

  -20

  C06

  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被治安处罚的

  -20

  C07

  殴打乘客的

  -20

  C08

  拒载、中断服务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12

  C09

  议价、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计价器未复零而载客营运计费的

  -12

  C10

  拒绝接受交通行政执法或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12

  C11

  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地级市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12

  C12

  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12

  C13

  有投诉事件而不按时接受调查或不按时进行答复处理的

  -12

  C14

  不在指定回程候点载客返程,而以其他方式在核定营运区域外招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的

  -12

  C15

  以班线形式营运至固定区域的

  -12

  C16

  不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和程序维护权益,而组织或参与非法聚众闹事、上访、游行示威、罢运或故意堵塞交通等的(按每车次计)

  -10

  C17

  不按规定参加管理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会议和培训学习的

  -8

  C18

  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8

  C19

  不按照要求依时上报各类客运统计报表和资料的

  -8

  C20

  在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客源点候客时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管,不在规定的位置按顺序排队候客的

  -8

  C21

  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8

  C22

  收车费后不给付乘客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的

  -8

  C23

  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不及时归还失主的

  -8

  C24

  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的

  -8

  C25

  在许可营运区域内违反规定停车上下客、候客的

  -8

  C26

  经营中使用经营禁语或其他不文明用语的

  -3

  C27

  驾驶员穿拖鞋、背心、短裤或不穿上衣的

  -3

  C28

  没提醒下车乘客携带好物品以致物品丢失的

  -3

  C29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交警部门确认或处罚而本标准未列的(交警部门记分超过-3分的按交警部门的扣分分值记分)

  -3

  C30

  向车外乱丢东西或运送乘客途中吸烟、直接用手机接打电话的

  -3

  C31

  男性驾驶员留披肩长发、或染彩色发、或剃怪异发型的

  -1

  C32

  不按乘客要求使用或调节空调、音响设备的

  -1

  

  

  

  

  D01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0

  D02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责任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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