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 English |

印发《阳江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阳民〔2013〕11号)
来源:市卫生局 时间:2013-03-25 16:27 【字体: 】 浏览量:-
转载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32号。

 

 

 

                                                  阳江市民政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卫生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322

   

  阳江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助〔20124号)和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指介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至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之间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三无”人员。对于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地中海贫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和唇腭裂,以及宫颈癌、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对于其它类型重特大疾病,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救助病种范围。

  第四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先行试点;

  (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三)及时高效、便捷利民;

  (四)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阳江市民政局主管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核、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尚未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

  第九条 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行同步结算,即时救助,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即通过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人员应享受的医疗救助补助进行一次性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一站式”结算后的自负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卫生部门和承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负责落实“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在“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之前,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暂按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救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暂不实行同步结算。

 

  第二章 救助申请、审批和救助金发放

 

   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之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阳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本地就医表),携带以下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一)由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所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具意见的《阳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本地就医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低保证、五保证或重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已审批的《阳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本地就医表)待办理出院结算时实行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

  十一 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阳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外地就医表)(一式三份),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与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出院结算的时间相距不超过6个月。在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系统尚未建立之前,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以及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尚未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救助。申请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低保证、五保证或重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转诊证明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医疗手册和其它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市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拨付医疗救助金,医疗救助金拨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其单次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负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救助1次,且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的最高限额(农村五保对象除外)。具体按以下比例救助:

  (一)个人自负部分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个人自负部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下的,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个人自负部分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对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自负部分除市级给予救助外,余下个人自负部分由所属县(市、区)再给全额救助。

 

  第四章 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由以下途径解决,2013年筹集资金550万元。

  (一)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安排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2013年安排200万元;

  (二)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13年安排100万元;

  (三)在每年市本级筹集的“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捐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2013年安排100万元;

  (四)通过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2013年安排150万元;

  (五)社会筹集的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及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就医管理

 

  十五条 救助对象按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

  第十六条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市民政局核定救助对象身份,制定合理合规的治疗方案。

  第十七条 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市民政局。各地民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工作,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市民政局暂停其医疗救助。

 

  第六章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费用结算和支付

 

  十八条 对实行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在一站式结算过程中应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部分,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先予垫付,其余患者自负部分由救助对象支付。

  第十九条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10日前汇总上季度救助对象就医记账结算情况、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结算,并按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中向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适当的预付金。

  第二十条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收到救助金后应及时将收费票据送交市财政局存档,并将复印件送交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确定的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试行1年。试行中如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评估修订。

 

  附:1、《阳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本地就医表)

    2、《阳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外地就医表)

  

相关文件: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