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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外来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2-06-18 15:3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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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外来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包括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包括规划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主要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进市的建设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企业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对进驻其辖区内的外来建设企业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企业和人员信息实行年度登记和单项登记,年度登记有效期为1年。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每年的每双月份集中受理建设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年度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统一发放《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凡符合工程招标公告要求的建设企业可办理单项登记。单项登记常年办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企业信息登记手续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七条 建设企业年度登记后一年内未中标、未承揽任何工程项目业务或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不再受理次年的登记申请。在阳江市办理了年度登记的建设企业须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按时报送《外来建设企业在阳江市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

  第八条 外省建设企业申请登记须获得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章 建设企业类别登记管理

 

  第九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登记: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为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阳江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质的房屋)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驻阳江市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生产副经理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4、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职称;

  5、主项资质具有不少于2人与其资质等级相同的注册建造师,增项资质每项具有不少于1人与其资质等级相同的注册建造师,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7、施工员不少于2人,质量员不少于2人,各类特殊工种人员均应不少于5人。

  (五) 同时具有下列施工业绩:

  1、在申请登记的近三年内,在国内至少具有一项合同价达到30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业绩;

  2、 在申请登记的近三年内,拟进市登记的每项资质具有不少于三项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六)申请登记的资质只能为主项及最多五项增项资质;

  (七)在申请登记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阳江市外来建设企业登记申请表》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外省企业提供);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 施工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七)《自觉遵守及维护阳江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八) 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九)驻阳江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十)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房屋权属证明和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一)驻阳江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企业所在地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或名册为有效证明,未加盖专用印章的社保证明和个体缴费证无效);

  (十二)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社保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一)、(六)、(七)、(八)项应提交原件之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单项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八)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外来监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登记: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质);

  (二)在阳江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质的房屋)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驻阳江市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提供总监理工程师1人、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注册造价师1人的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

  3、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4、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 具有下列监理业绩之一:

  1、在申请登记的前两年内,在阳江市至少承接并完成了二项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已完工),同时在本市完税累计不少于2万元;

  2、企业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项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3、在申请登记的前两年内,在阳江市承接的项目获得阳江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4、在申请登记的前两年内,在阳江市承接的项目获得阳江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外来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外来建设企业登记申请表》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外省企业提供);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四) 监理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在申请登记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六)《自觉遵守及维护阳江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七)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八)驻阳江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九)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房屋权属证明和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驻阳江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企业所在地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或名册为有效证明,未加盖专用印章的社保证明和个体缴费证无效)。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项应提交原件外,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单项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至(七)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记分为年度登记和单项登记,单项登记采用一事一登记的方式。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取得建设单位发出的书面邀请或招标公告,并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登记:

  (一)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甲级、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甲级、乙级资质);

  (二)在阳江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质的房屋)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驻阳江市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为本企业的在职人员,技术负责人为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具有5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经济技术人员,具有3名以上在本企业注册的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五)具有下列工程业绩之一:

  1、企业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项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邀请函、合同);

  2、一年内完成两项以上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属同一项目的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应业务。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两年内分别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外来建设企业登记申请表》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外省企业提供);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邀请函、合同);

  (五)本次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诚信证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两年内未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六)《自觉遵守及维护阳江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七)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八)驻阳江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九)在阳江市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和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十)驻阳江市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企业所在地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或名册为有效证明,未加盖专用印章的社保证明和个体缴费证无效);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项应提交原件之外,其他均应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单项登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至(七)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外来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阳江市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登记,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乙级以上资质);

  (二)在阳江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质的房屋)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驻阳江市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所有登记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登记人员。

  (五)企业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项同类工程业绩(规模及结构类型相当的工程);

  (六)本次申请登记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外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外来建设企业登记申请表》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外省企业提供);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四)企业近三年完成不少于三项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邀请函、合同);

  (五)企业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

  (六)《自觉遵守及维护阳江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七)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八)驻阳江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在阳江市有固定、独立、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性质的房屋)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十)驻阳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执业证、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企业所在地社保或税务部门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或名册为有效证明,未加盖专用印章的社保证明和个体缴费证无效;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一)、(五)、(六)、(七)项应提交原件之外,其他均应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项登记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一)至(七)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建设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在收齐外来建设企业和人员所有信息登记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登记结果在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www.yjjs.gov.cn)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外来建设企业在企业资质情况、业务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驻阳江市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驻阳江市办公地点、联系方法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登记信息变更申请。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应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年度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外来建设企业应按本办法年度登记的有关要求,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重新申请年度登记。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企业进行巡查。

  建设企业已在市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的,《手册》上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到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一次到位确认手续,法定代表人于每季度初的10日前到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一次到位确认手续,对人员不到岗的以及无故不及时到位接受核查的外来建设企业,一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七条 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的建设企业,不得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信息登记的建设企业或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且不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

  (三)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近一年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五)企业近一年内有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行为;

  (六)企业近一年内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

  (七)企业近一年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人员工资行为,或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企业人员被停止或暂停执行业务;

  (九)企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已登记的建设企业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登记三至九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

  (一)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

  分包的;

  (四)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

  响的;

  (六)企业人员违规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工程管理的;

  (七)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承

  接的任一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企业所有被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含45分)以上的;

  (八)企业人员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代签工程

  业务资料文件的;

  (九)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监理企业管

  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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