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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登)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2-09 09:56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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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今年1月1日,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制订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今年渔船柴油补贴发放工作作出新规定,广受渔民群众关注,本报开辟专题就这一规定作相关解读。

 

  渔业柴油补助工作程序

 

  一、渔民申请。渔政大队组织渔民填写《广东省2009年下半年渔业柴油补助申请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交验相关证件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初核。渔政大队登船核船。渔政大队、渔业科(股)根据分工分别审核相关证书。

  三、录入数据。渔政大队负责将油补申请表录入广东省渔业柴油补助管理系统。

  四、公示。油补申请表全部录入广东省渔业柴油补助管理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渔政大队张榜公示。

  五、测算补助用油量。公示完成后,渔政大队负责在广东省渔船管理系统中对没有异议、拟予发放柴油补助的渔船进行确认。

  六、打印、上报补助用油量。再次对拟补助渔船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以正式文件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七、审核、打印、上报补助用油量。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市渔船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进行核查、测算。确认无误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全省渔船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农业部、财政部。财政部测算柴油补助资金并逐级下拨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然后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渔民群众。

 

  □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 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

  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农业部根据渔船种类、作业类型、平均作业时间提出机动渔船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

  □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的核算截至补助年度的12月31日,补助用油量由农业部计入渔船买入省(区、市),补助资金由该省(区、市)负责发放。省内购置渔船照此执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省级财政、渔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永久取消渔业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渔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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