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18〕36号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江城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八届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阳江市江城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阳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规划区和镇区规划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城市规划区和镇区规划区内的规划保留为村庄建设用地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文件对本区省定贫困村及全域推进新农村建设所涉及的农村建设项目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依法用地、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防灾减灾、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本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镇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区建设局和镇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和镇区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范围,由江城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区政府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编制控规成果,报市住建局审批后实施。
区建设局、镇政府要按照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原则,对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要求,并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和整体风格、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等公共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九条 村庄规划以城市、村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镇政府可以按程序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
调整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提供修改的原因和理由。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集,供村庄建设参考使用。
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及其它规划指标。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依法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和镇区规划区内保留的村庄每户80平方米以下;城市规划区、镇区规划区以外的村庄每户120平方米以下(原旧居拆除重建除外)。
第十四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由区建设局依法委托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内保留的村庄由区建设局核发规划许可证;涉及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的,应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村庄各项建设开工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施工。
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民自建房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无异议书面证明;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含立面图、效果图和各层平面图),也可以选用通用设计图集;
6、村委会签章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3、土地权属证明或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环保部门意见;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含立面图、效果图和各层平面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镇政府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含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镇政府申请验线,未经验线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谁批建、谁验收的原则办理,建设单位(个人)应向批建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单位到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查、测量,并核发规划验收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意见书后,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向市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乡村规划实施,镇政府应对乡村规划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的巡查,并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前期和过程管理,确保批准的建筑图件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确保对建设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根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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