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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阳府办〔2018〕3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8-03-05 15:40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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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阳江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阳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医疗机构,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全市7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 健全服务网络。各地要明确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院所、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下同)并予以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特殊病例。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 加强队伍建设。全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 推进防治结合。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作为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 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中,应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全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流动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疫情高发的县(市、区)、镇、村(社区)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 做好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筛查。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 

  1. 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 

  2.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要按照临床路径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门诊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 做好儿童结核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均应指定儿童结核病防治机构,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4.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过省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公开招标。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医联体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检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对学校中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强化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即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 

  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 

  三、保障措施 

  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切实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配合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 

  四、监督与评估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每季度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各职能部门要参照国办发〔2017〕16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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