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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市“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19-01-14 16:2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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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4日,市政府以阳府令第1号发布了《阳江市“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把“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南海Ⅰ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及申遗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阳江历史文化建设。

  一、制定背景

   制定《规定》是加强“南海Ⅰ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有效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推动阳江历史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南海I号”古沉船是“海上丝绸之路”主航道上珍贵的文化遗产,其所载文物充分反映了我国宋代社会的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先进的文化科学技术,对研究“海上丝绸之路”历史、造船史、陶瓷史、航海史、对外贸易史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是中华民族甚至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瑰宝,“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已列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申遗遗产点之一。同时,“南海Ⅰ号”是国内发现的第一艘古沉船,通过整体打捞、上岸保护、边发掘边展览的特殊方式予以保护,与一般的文物保护工作相比具有其独特性,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海上丝绸之路遗址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对“南海Ⅰ号”古沉船及遗址的保护缺乏针对性、特殊性,需要增强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海Ⅰ号”保护工作的实际,进行“南海Ⅰ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

  二、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了“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是指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十里银滩风景区的“南海I号”宋代古沉船及与“南海Ⅰ号”水下文物保护区(阳江水域)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包括在“南海Ⅰ号”古沉船及遗址的船载文物、水下文物以及出水文物。规定本市行政区划内“南海Ⅰ号”古沉船及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33条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九条)。本章明确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设置“南海Ⅰ号”专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行政府负责、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了资金来源,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二)第二章“规划”(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本章规定了建立“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保护规划制度,明确由市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同时对规划的内容、编制程序、修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

  (三)第三章“保护”(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本章规定建立了“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文物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标志设置、地理、交通信息标识和遗存文物、已发掘文物以及文物的日常管理。同时,规定了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限制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游客控制以及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四)第四章“利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本章规定了建立“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开发利用制度,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在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文物拍摄等方面规定了对“南海I号”古沉船及遗址进行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利用。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本章对行政机关、专门管理机构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海陵区管委会的职责及本《规定》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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