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粤建科〔2013〕32号)、《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阳住建[2013]39号)及《关于办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阳通建联〔2015〕1号)等文件的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等光纤到户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的技术指标。现将《阳江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江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阳江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等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进行光纤到户专项验收。
第四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阳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文件和本办法对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检测依据与内容
第五条 检测依据
1.GB50846-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2.GB50847-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六条 检测内容
对入户光纤的检测须包括以下内容:
1.通信线缆检查:光缆A、B、C端(用户接入点、分纤盒熔接点、家居信息箱)等标识检查。
2.性能测试:光纤链路衰减检测
根据(GB50847-2012)6.0.1要求,用户接入点至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纤链路应全部检测,衰减指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性能检测应包含备用光纤。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七条 凡在阳江市从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阳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资格认定)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八条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承接质量检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严格执行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
(三)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四)禁止将本企业承接的工程业务转让(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资质资格证书、图章图签。
(六)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保密。
(七)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不得以无资质的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或者出具相关工程成果文件。
(九)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业务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的检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相应的计量检测校准等有效证书,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活动。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日期。
(二)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的说明。
(四)提供现场检测的彩色图片,包括在阳江市报备的本单位人员的现场检测图片等。
(五)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方有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章,并注明见证人单位和姓名。
检测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评定依据。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阳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检测不合格事项,不及时上报。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管理要求进行检测。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人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阳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主管部门、阳江市公开通报等方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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