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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建筑工地施工时间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18 10:51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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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时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阳江市建筑工地施工时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1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8日



阳江市建筑工地施工时间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程的施工噪声控制和管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时间,根据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不包括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实施施工时间的规定

(一)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是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夜间、中午施工是分别指在夜间22时至次日晨7时、中午12时至14时时间段内实施的施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就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条款。因工程需要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防噪降噪措施。

(二)市区范围内禁止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7时)进行施工作业,因施工质量要求,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施工单位确需在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7时)连续施工作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施工单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施工。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施工批准文书复印件和防噪降噪措施各一份,分别递交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2.建筑工地施工前应以明显有效的形式将施工情况通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并在各出入口外侧1米处围墙上,应当悬挂《夜间施工告示》牌。

3.建筑工地应当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管理规定和防噪降噪承诺,并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使用液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和金属切割机;

(2)装卸材料和物件必须轻装、轻卸。凡装卸金属管、金属板块、毛竹、篱笆、木方、模板和砌块等中大型类材料或物件,应当使用起吊设备装卸,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得采用运输车辆自卸装置;凡可以用人力装卸的金属扣件、木板等小型类材料或物件,在装卸时应当事先对装卸点面铺垫草包、塑料泡膜块等降噪物体。

(3)禁止实施钳工敲锤类工艺;

(4)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5)对砼输送泵、振捣棒、木工棚、电锯、钢筋加工等强噪声设备,应设置隔音棚遮挡,实行封闭式隔声处理;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声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动钢筋和模板。

(6)根据噪声防治需要,将外脚手架满挂密目安全网; 施工现场界内应设置噪声监控点,进行噪声监测,施工噪声一旦超标要及时控制。

(7)强光照明灯避免直射居民窗户。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沟通,取得谅解和支持。

5.实施夜间施工的项目经理应当值班,及时妥善处理市民投诉。

(三)在城市市区内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四)夜间施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建筑工地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夜间施工,或者逾越许可范围和规定期限的;获得许可的建筑工地未按规定悬挂《夜间施工告示牌》按实告示,或者未实施防噪降噪措施,使用禁止性高噪声工艺或者工具设备严重扰民的,由市或县(市、区)相关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五)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利原则,做到相互告知、及时沟通、严格执法。

(六)被市民投诉并查实三次以上的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取消其当年度参加文明工地评比资格;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或被媒体曝光两次以上,已被评为文明工地的,撤销其文明工地称号。

(七)市、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通信息机制,提高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效能,便于市民监督;要高度重视,做到及时处理和回复;同时加大新闻媒体参与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监督力度,支持对违规行为按实曝光。

(八)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检查标准应执行如下:

1.将搅拌机、空气压缩机、木工机具等噪声大的机械,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合理布局。 施工时严禁敲打料斗、钢筋,防止人为产生噪声。

2.桩基施工时不得随意敲打钻杆及铁件,施工噪声控制在85db以下,且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

3.机械剔凿作业使用低噪声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夜间(22时至7时)、中午(12时至14时)不得进行剔凿作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之前我市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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