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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26 10:02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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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20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26






阳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江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的房地产估价师、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等从业人员

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或收到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属地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活动的信用信息,建立诚信档案进行处理,并定期将诚信信息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客观、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诚信档案建立与录入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签订诚信承诺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

  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市场行为提供依据。《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内容与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情况相符,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基本状况,资质证书号码、证书有效期,备案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备案标准中要求的执(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资质信息变更情况。

市外企业应载明在本市经营活动的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

(二)项目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类型项目动工时间及建设进度,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良好行为: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所开发的项目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包括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等信息)

)不良行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形成信用等级的情况

  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或收到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项目业绩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办理及执行情况录入。

(三)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

)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上证明资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

)信用等级: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被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经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六)经查实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不良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该企业的《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注销或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备案条件,无法完成备案的;

(二)企业经营执照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  诚信档案管理与使用

十条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并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良好行为依据《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

企业不良行为依据《阳江市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分值使用期限将延长1年。

第十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

(一)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总得分在120分(含120分)以上

(二)诚信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总得分在90-119分。

(三)诚信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总得分在60-89分。

(四)诚信D级企业,表示诚信较差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

企业初次办理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时,初始分值为100分。

第十 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执行相对宽松的监管标准。

(二)对B级企业实行常规监管机制,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1年内不予办理项目评优;通过适当的方式提示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慎重选择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暗查暗访等形式,不定期开展抽查

2.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3.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不予办理项目评优等业务。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采取暗查暗访等形式,不定期开展抽查

2.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计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依法对惩戒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从)业人员强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6.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变更、升级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房地产评估、经纪机构办理企业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阳江市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  房地产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被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停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一年内降为D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阳江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备案证书进行开发经营的;

(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构成犯罪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诚信档案公布

第十  企业诚信档案公布内容应当与企业诚信档案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一致。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录,公布期限为1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7个工作日内录,公布期限为1年。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分值使用期限将延长1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对公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到位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延长公布期限为1

  企业诚信档案内容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档案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五章  诚信档案监督管理

第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企业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受检的企业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发行为、经营行为依法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九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受理举报、投诉之日6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  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阳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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