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水务局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1〕10号。
阳江市水务局
2021年4月26日
阳江市水务局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加强计划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其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计划用水实行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的用水记录相结合的制度。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用水户近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
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前年用水量+3*去年用水量)/6。
第六条 纳入计划与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作为下达下一年计划用水量的参考,并填写《阳江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申请表》(附件1)。
新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用水户应填报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阳江市单位计划用水户情况登记表》(附件2)。
第七条 每个计划年度内计划与定额用水指标的编制和下达均在当年1月31日内完成,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填报的用水计划申请进行核定和下达。对新增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用水户填报的用水计划申请进行核定和下达。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户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申请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阳江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附件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调整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初始值为0.10。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作以下调整:
1.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
2.依照《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获得县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三)欠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一律调减为0。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第九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征收。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阳江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申请表.docx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1〕10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阳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阳江职院,江门海关,中央、省驻阳江各单位。
阳江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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