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9000 |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 人以上不足30 人的; (二)涉案金额2 万元以上不足5 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序号31: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持续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罚1 倍至 1.5 倍;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罚1.5 倍至 2.5 倍;持续时间在两年以上的罚2.5 倍至 3 倍。 | 违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及人数不足30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指导约谈;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 |
2 |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1000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3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1000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4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撤销虚假招聘信息及虚假招聘广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5 |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五)项: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6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4000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撤销设置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招用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7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8000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如实建立、保存相关台账并对伪造相关台账主动销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8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04000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初次违法,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9 |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0000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初次违法,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已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10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0000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初次违法,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11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0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完善职工名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