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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26 10:47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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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机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1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2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1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46:情节较轻 4000 元以下。

无违法所得,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3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0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45:情节较轻 400 元以下。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及时向劳动者退还介绍不成功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4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9:情节较轻 400 元以下。

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撤销虚假招聘信息及虚假招聘广告,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5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五)项: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9:情节较轻 400 元以下。

无违法所得,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6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六)项: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9:情节较轻 400 元以下。

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停止违法活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7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4000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10:情节较轻 400 元以下。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8000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5:情节较轻 2000 元至 8000 元。

用人单位用工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如实建立、保存相关台账并对伪造相关台账主动销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处以2000 元至3000 元的罚款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9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7000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24:情节较轻 3000 元以下。

被查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加强日常监督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9000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细化标准(第二版)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 人以上不足30 人的;

(二)涉案金额2 万元以上不足5 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序号31: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持续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罚1 倍至 1.5 倍;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罚1.5 倍至 2.5 倍;持续时间在两年以上的罚2.5 倍至 3 倍。

违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涉及人数不足30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指导约谈;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

2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1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3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51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4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撤销虚假招聘信息及虚假招聘广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5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3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五)项: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且未涉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6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400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足5人,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撤销设置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招用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7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18000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如实建立、保存相关台账并对伪造相关台账主动销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8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0400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初次违法,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9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000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初次违法,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已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10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3000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初次违法,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1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11442000557288830U344021100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主动改正,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完善职工名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減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政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政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

  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子处罚清单。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126号)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19号)

  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

  三、主要内容

  《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包括“两张单”,分别是从轻处罚清单和免处罚清单,共计 20个事项。列入清单的事项均未触碰社会稳定底线,但与用人单位管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

  从轻处罚清单(9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符合一种法定情形。

  免处罚清单(11项):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子处罚的两种情形: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法定免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做并及时政正的,可以不子行政处罚”,即酌定免处别,主要为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本清单中仅含有酌定免处罚事项,共11项。

  四、配套监管措施

  下一步,我市人社部门将依法规范开展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列入《阳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管理的事项: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功导示范、警示告诚、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叉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策解读:【一图解读】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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