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无障碍 | 移动版 | 繁體版

阳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2-06 17:33 【字体: 】 浏览量:-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阳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清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如本《清单》所依据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新变动,本《清单》随其进行调整。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5〕1号。

阳江市教育局

2025年2月6日


阳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一、免处罚清单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

44020202300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二、从轻处罚清单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44020202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主动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


文档附件: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隐私申明 |

主办单位: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维护: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17000019 备案序号:粤ICP备16010311号-3

网站报障:0662-3367662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