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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17 16:49 【字体: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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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发改规划函[2022]78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的落户限制,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确保外来常住人口落户标准一视同仁,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三)《广东省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发改规划函[2022]785号);

  (四)《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37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粤府〔2021〕74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

  (八)《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85号);

  (九)《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622号);

  (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粤公网发〔2021〕3572号);

  (十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十二)《转发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8]44号)

  上述文件均为现行有效。

  三、主要内容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和背景;第二条明确细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户口迁移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明确户口迁移的任务目标。

  (二)第二章“创新户籍管理”。第五至第七条主要规定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时间、具体措施和要求;第八条规定登记落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九条规定集体户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挂靠落户人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跨省通办”等创新户口迁移管理措施。

  (三)第三章“户口迁移类型和条件”。第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就户口迁移类型和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核查材料。

  (四)第四章“办理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的程序;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明确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的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明确公安机关受理户口迁移的时限。

  (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是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释义;第三十条是对房产证件进行说明;第三十一条是对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进行说明;第三十二条是对申请落户到集体户或挂靠家庭户所需要提供材料进行说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主要政策解读

  本实施细则对我市现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有序引导本地乡村居民就地就近进城落户,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调整后的户口迁入种类分为十三大类:(1)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入户;(2)持有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人员入户;(3)引进人才入户;(4)招录、聘用或调动人员入户;(5)技术工人入户;(6)留学归国人员入户;(7)投靠入户;(8)随军家属入户;(9)收养子女入户;(10)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入户;(11)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12)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13)华侨、港、澳、台同胞入户。户口迁移准入类型和条件,可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需要修订颁布。跟调整前的政策相比,本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如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取消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形式,取消市区居住就业满两年的落户条件限制。又如第十八条第三款“子女投靠父母入户”,以父母户口所在地在本地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不受年龄限制,其配偶、子女均可随迁,进一步取消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限制,全面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二)增加收养子女入户类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后,可申请将被收养子女的户口迁入收养人家庭户,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解决挂靠公共集体户问题。如第九条规定,明确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立集体户,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解决辖区其挂靠户口问题。

  (四)进一步简化迁移程序。将工作调动、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大中专学生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5个户口迁移事项在全国实行“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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