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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阳江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市自然资源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阳江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的规划计划、供地计划; 

  (四)土地出转让公告、征地信息、批前公示;

  (五)不动产权遗失声明、注销公告等;

  (六)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海洋管理、规划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测绘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七)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党建工作等;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可登录陆阳江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ngjiang.gov.cn/)点击进入“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查阅。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1)。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三环路40号。

  联系电话:0662-3367306,传真号码:0662-3367339。

  邮政编码:529500。

  (二)申请实载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传真至0662-3367339。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0)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告知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1.附件1:政务公开目录.docx

2.附件2: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