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局(直属各分局)、住房城乡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阳汇市中级人民法院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建立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促进源头解决人民法院抵押不动产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规定,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建立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 动机制。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申 请人应就不动产之上的租赁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申报。
二、不动产之上存在租赁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抵押 权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承租人、租赁时间、租金等租赁信息;不动 产之上不存在租赁关系的,申请人应当明确无租赁关系。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申报的不动产租赁情况,在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附记栏予以记载。抵押人在申请抵押权设立 登记时,不如实申报租赁关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自行承
担法律责任。
四、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对于抵押权与租赁权设立的时
间先后问题,一般应当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中记载的租赁情况为依据,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中未记载租 赁关系,当事人又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人民法院应当 结合租赁合同、占有不动产的凭证以及租金、水电费、物管费等 交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严格审查。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的抵 押权与租赁权设立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抵押权与租赁权的 先后顺序为依据,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完善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相 关登记信息。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