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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MB2C90928U/2021-00118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1-01-25
名称: 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 阳自然资〔2019〕393号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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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25  浏览次数:-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222号)、《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阳自然资〔2019〕393号)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1〕2号。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1日



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222号)、《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阳自然资〔2019〕3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阳江市市区(江城区、阳江高新区、海陵试验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实施联合测绘。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测绘的统一管理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联合测绘单位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委托市自然资源局下属测绘单位负责市区(不含江城区和阳江高新区的工业项目)联合测绘成果的质量抽查及成果管理,负责开展联合测绘单位信用登记、信用评价、名录库管理;负责“阳江市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经费保障)联合测绘成果抽查及质量监督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并协助做好联合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单位管理

第五条(测绘单位资格)承担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备工程测量(包括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等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在本市市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能承担测绘任务的驻场技术人员。

(三)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四)在“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服务监管平台”注册,并纳入阳江市联合测绘单位名录库。

(五)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六条 (注册流程)测绘单位在“服务监管平台”注册流程

(一)注册登记:测绘单位登陆“服务监管平台”,按照系统要求内容填报登记申请。登记申请材料含:登记申请书、信用承诺函、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阳江市区办公场所资料、驻场技术人员信息登记表(附技术人员签名、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测绘作业证复印件、社保资料)、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发票)、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二)登记核实:市自然资源局下属测绘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单位的登记信息。

(三)登记通过: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在“服务监管平台”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可纳入阳江市联合测绘单位名录库。

测绘单位在“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注册流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信用管理)对于测绘单位实施信用评价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阳江市联合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联合测绘业绩突出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等信息。

第八条(综合评价)市自然资源局下属测绘单位通过“服务监管平台”对测绘单位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依据《阳江市联合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动态计算分值,并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测绘单位首次办理信用登记和年度周期初始的基准分值为100分。

测绘单位信用分为正常、管控、黑名单三个等级。信用分值≥85分时,评定为正常; 85分>信用分值≥60分时,评定为管控;信用分值<60分时,评定为黑名单。

第九条(信用奖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的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正常信用等级的测绘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二)管控信用等级的测绘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黑名单信用等级的测绘单位从名录库中移出,1年内不得重新办理信用登记及不得在市区内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累计 3 次(含)被纳入黑名单的测绘单位不得在市区内从事测绘业务。

第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不动产测绘的测绘单位需在“服务监管平台”注册,注册及信用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联合测绘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现场条件)开展联合测绘时,现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已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三)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塔吊设备等已拆除,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及临时设施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四)现场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已按相关规定编列。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开展程序依次为:项目委托、合同签订、外内业作业、内部质检、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等。

(一)项目委托。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委托由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自主选择或从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一次性委托一家联合测绘单位进行项目的测绘;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一家联合测绘单位。

(二)合同签订。联合测绘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合同,统一使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签订后应上传至“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测绘单位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

(三)外内业作业。测绘单位在受理后与委托方联系并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测绘时,测绘委托人应进行现场指界并在指界文书上签字确认,如另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指界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有关材料及指界委托书。测绘单位完成现场测绘后,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内业处理,按时限要求出具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应能满足行政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四)内部质检。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应当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实施“二级检查”,检查人员对其检查情况签字确认,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保存。检查记录应注明检查阶段(过程检查、最终检查),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不得由同一人承担。技术设计书、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等测绘成果应由测绘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含中级)或注册测绘师审核并签名。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成果提交。测绘单位完成内部质量检查后,应分类编制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不动产测绘三项联合测绘成果报告。测绘单位需及时将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联合测绘成果(涉密成果除外)提交至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联合测绘成果包括技术方案、联合测绘成果报告及相应图件、CAD图、SHP图、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其中联合测绘成果报告及CAD图(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应上传至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测绘单位同时应将测绘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的纸质及电子版提供至建设单位。

(六)成果共享。测绘单位提交的联合测绘成果须同时推送至市自然资源相关信息系统及市政务服务相关系统,供相关部门共享共用。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测绘成本。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联合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十四条(工序要求)联合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联合测绘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详见《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时限要求)现场满足联合测绘条件时,在以下时限内完成并提交联合测绘成果:⑴小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 12 个工作日;⑵中型项目(建筑面积5000~20000平方米(含)) 18 个工作日;⑶大型项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长参照《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时限计时起点为业主与测绘单位签订联合测绘合同之日,时限计时终点为测绘机构提供联合测绘成果至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含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验收时间)。

第十六条(再次选择)在项目测绘期间,测绘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且联合测绘成果未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测绘单位须终止联合测绘业务,建设项目业主应再次选择测绘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成果抽查)市自然资源局下属测绘单位每季度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抽查,对于本季度发生联合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当季度联合测绘项目总数的30%(如项目数少于3宗,抽查1宗)。测绘成果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测绘成果是否符合数据标准,是否与现场一致等,具体参照《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审核指引(试行)》(见附件2)执行。

第十八条(成果抽查记录)市自然资源局下属测绘单位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抽查记录,对检查问题的记录做到具体、清晰、准确,对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抽查报告,提出 “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意见。

抽查人员应当在抽查记录和抽查报告上签字,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合测绘监督检查,对测绘单位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单位日常项目检查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组织实行差异化监督检查。每年被列为质量监督检查的测绘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总数的30%。

监督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从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检查测绘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检查项目作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已作为专家参与被检查项目技术方案评审或者验收的。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义务)测绘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仪器设备,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等相关工作,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询问,如实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时,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材料。

对联合测绘项目进行抽检,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技术方案;

(二)联合测绘成果报告;

(三)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

(四)各类测绘原始记录。 

第二十三条(成果检查)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等规定执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

(三)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四)引用起始数据、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

(五)相应联合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六)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反馈结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及公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认为有可能影响有关行政行为的,应当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处置意见,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整改及复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对象)本实施细则范围包含江城区、阳江高新区、海陵试验区。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阳自然资〔2019〕393号)相同。

第二十八条(管理主体)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阳江市联合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2.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审核指引(试行)






附件:

1.附件1:信用评价标准.doc

2.附件2: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审核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