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实施《阳江市工程建设
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的通告
阳自然资〔2019〕396号
《阳江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9〕31号。
附件:阳江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5日
阳江市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出让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出让用地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出让用地,是指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分为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和一般性出让用地(包括不带任何方案出让用地、带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外的其他方案出让用地,以下统称“一般性出让用地”)两类。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出让用地管理应当遵循“协同办公、流程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性出让用地管理
第四条 (“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确定)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项目用地出让前,应完成拟出让土地的前期普查、区域评估评价协同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收集汇总发展改革、招商、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拟出让地块“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第五条 (土地出让方案制定及委托交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出让合同)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纳入出让合同附件中,报市、县(市、区)国有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文件应包含“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意向受让人。
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
竞得人须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作为主要依据,依法进行后续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管理审批和技术审查。
第三章 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海绵城市设计等内容。有关部门机构可结合地区和项目地块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确定)
土地储备机构在申请项目用地出让前,应完成拟出让土地的前期普查、区域评估评价协同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收集汇总发展改革、招商、生态环境等部门相关资料,确定拟出让地块“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制定)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结合“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的指标控制要求,采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的技术审查等技术服务,形成初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负责购买上述服务的部门可通过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机制)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或发文形式选择相关部门参加及征询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标准、规模等进行联合评审。
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反馈,如有调整修改意见原则上应一次性告知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审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批前公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需要公示的如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等事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各部门应及时调整修改相关事项并反馈至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部门应及时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
第十三条 (用地出让申请)
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发起部门在申请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用地出让时,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公示结果等材料,提交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方案制定及委托交易)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时,将联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纳入出让合同附件中,一并报市、县(市、区)国有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文件应包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将用地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意向受让人。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
竞得人须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竞得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后续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依据)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人防、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和经联审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主要依据,依法进行后续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环节的行政管理审批和技术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批改革工作,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订有关配套文件和办事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部门,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问责、约谈,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竞得人责任)
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解释单位)
本细则由阳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