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房地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服务企业:
序 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 房预售款项用于有关 的工程建设 |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 款项未用于有关的工程建 设 |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 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 | 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住房预售监督管理科 |
2 | 对已经作为合同标的 物的商品房,开发企 业应当在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后再行销售 给他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两 卖”,未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 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 人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 | 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作为 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 人 | 住房预售监督管理科 |
3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 条件的商品房,开发 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 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 用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 品房销售条件, 向买受人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 款性质费用。 | ★ |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可以向买 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住房预售监督管理科 |
4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 托人签订房屋出售、 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 应查看有关资料、编 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 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 息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 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 房源信息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 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 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 方可 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 ★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 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看 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对外发布相应 房源信息 |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
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 员不得侵占、挪用房 地产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侵 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不得侵占、 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 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 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 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 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 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 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 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的,追究违约责任。 | ★★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 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 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 | 房地产市场管理科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于建设单位:
序 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 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建设单位需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 号修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2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 设工程组织竣工验 收后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组织竣 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3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 设计审查的建设工 程,在施工前应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 | 1.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擅自进行施工;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擅自进行施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 | 1.及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根据政务服务窗口或者官网上 提供的事项清单,提供完整准确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 |
4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 验收的建设工程需 经消防验收合格才 能投入使用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擅自投入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 | 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已审查合格的 施工图施工,依法申请消防验收, 并对不合格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 验收合格。 |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 |
5 | 建设单位应依照规 定进行竣工消防验 收备案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 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 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 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 |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行政审 批中心住建窗口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 |
6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的项目应按照法定 方式公开招标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 标 | 【地方性法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 | 招标人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研 究,明确招标方式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7 | 招标人不得串通投 标 | 招标人串通投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 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 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 | ★★ | 招标人应完善监督和内控机制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8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 | 建设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工程建设管理科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 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 不偷工减料,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偷工减料, 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2 | 施工单位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施工单位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取样检测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 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1.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3 | 施工单位对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 垃圾及时清运;施工 单位采用密闭式防 尘网遮盖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土方、 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 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 防尘网遮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 | 1.施工单位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单位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4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 构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应当正确履行自己 的义务,确保工程质 量无问题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 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 事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 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正 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5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 | 投标单位应合法经营,用质量和服 务开拓市场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6 | 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 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工程建设管理科 |
7 | 设计单位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工程建设管理科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