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00698175178J/2024-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2-22
名称: 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23  浏览次数:-

  投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

  法定代表人:孙河川(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阳江市滨海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江市东风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龙青华(公司董事长、经理)    

  2024年1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对“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工程招标中标结果公示”的投诉函》(下简称《投诉函》),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在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招标中标结果公示期间(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9日),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关于对“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工程招标中标结果公示”的质疑函》。被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于2023年12月29日暂停了该项目招投标活动。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投诉人作出《关于对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工程招标中标结果质疑处理情况的回复》,对投诉人提出的几点异议不予认定。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我局递交《投诉函》,投诉人诉求:1.依法宣布本次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投标;2.对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两家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公示资料中的技术文件评分汇总表,投诉人发现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4对所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副本评分存在严重偏差倾向,评分极度不平衡、不合理。其中,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明显极度偏高,其余投标单位的技术文件基本是最低分。由于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废标且有涉嫌串标的行为,该专家4对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评分和这两家公司又有相同的倾向,存在特别严重压低其他投标企业技术评分的意图。因此认为专家4与这3家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已明显被授意技术文件倾向评分,此行为符合《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的规定。专家4已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诚实原则,以不客观、不公正的评分严重影响了该项目评标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第三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在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同一网卡地址上传涉嫌串标的情况,城投回复:经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核实,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传的2份投标文件IP地址与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传的4份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同为113.101.212.237,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文件里关于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规定。投诉人认为: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8.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招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35.3.(2)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把数字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依法按以他人名义投标处理;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按串通投标处理;”、“35.3.(4)经计算机评标系统检测到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上传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无效,并依法处理。”。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也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串通投标的认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被投诉人申辩意见

  (一)关于评标专家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的问题

  被投诉人表示主要是查阅了一些资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评标评审专家享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的权利。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技术文件评分为评标专家自主性意见,属于评标专家的权利,被投诉人无权干预,并认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也未能提供具有实质性的证据表明三家公司与专家4有利益关系,被投诉人对该异议不予认定。

  (二)关于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问题

  被投诉人表示已委托招标代理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部查询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上传情况,根据信息部提供两家公司电子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截图资料,两家公司网卡地址不一致,有部分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本项目评标报告中商务评审所提到的“存在同一网卡地址上传的情况,不予通过”表述存在偏差,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不符合招投标法及招标文件里关于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规定,且根据本项目评标报告,两家公司在商务文件评分中已经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影响本次评标实际结果。

  三、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评标专家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采用集体打分的无效;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设置的技术文件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

  同时,投诉人也未提供实质性证明材料和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部分专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存在严重问题,我局也暂未发现本项目专家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广东信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问题

  被投诉人在处理该项目异议过程中,向我局提供了两家公司电子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截图资料,显示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分别去函两家公司,要求两家公司就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问题向我局作出书面情况报告,两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情况报告。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对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工程招标中标结果质疑处理情况的报告》。2024年2月19日我局去函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就评标报告中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同一网卡地址上传问题进行情况说明,2024年2月21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函复我局。经查核,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网卡地址不一致,有部分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专家据系统数据异常提示对两家公司作出不予通过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均没有将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同时,投诉人也未提供实质性证明材料证明两家公司有串通投标行为。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对《投诉函》有关问题的投诉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被投诉人对投诉人作出的《关于对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工程招标中标结果质疑处理情况的回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由招标人恢复阳江市恒财城投滨海建设有限公司共青湖花园小区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投标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