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医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实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熟悉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制度,解答政策疑问。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记分管理、信息核查等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记分并强化记分结果应用,定期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开展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服务承诺,并督促指导相关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
附件:
1.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4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2号)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1.1.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pdf
2.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pdf
3.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pdf